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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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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5-091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2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现予以说明并披露如下:

 问题1:相关股份转让以及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并说明林秀浩先生委托表决权的行为实质是否构成股份转让,林秀浩先生转让股份以及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等的规定,是否违反相关主体曾作出的承诺,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回复:

 本次交易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秀浩先生将其持有的股份50,945,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协议转让给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合资本”)。同时林秀浩先生拟将其持有的89,05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97%)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知合资本行使。经公司核查:

 1、上述转让的10.85%股份系林秀浩先生合法拥有的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股份转让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林秀浩先生将其持有的10.85%股份依法转让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委托表决权的18.97%股份系林秀浩先生合法拥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分红权、表决权、处分权、经营监督权等权利,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之一,股东可以依法自己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行使,因此,委托表决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中,林秀浩先生仅将18.97%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知合资本行使,并未授予知合资本与该股份对应的其他权利,该等股份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依然由林秀浩先生合法拥有,委托表决权的行为不构成股份转让。本次交易后的未来十二个月,知合资本将在合适的时机继续受让上述18.97%表决权对应的股份,届时双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股份转让。

 4、参与本次交易的林秀浩先生为公司发起人、董事长,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次交易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15年11月6日,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已超过五年,此外,林秀浩先生持有公司203,782,500股股份,本次交易中林秀浩先生转让的股份为50,945,600股,并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委托表决权并不构成转让,因此,林秀浩先生转让股份以及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等的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秀浩先生关于股份转让曾作出的承诺有:

 根据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签署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期为2010年4月13日),“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林秀浩先生、许培坤、谢锦蘋、林锡浩、林秀海、林秀伟、杨添翼、刘冠军、张宏、姚利畅、石晓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秀浩先生、许培坤、林锡浩、林秀海、刘冠军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经公司核查,林秀浩先生转让股份及委托表决权的行为不违反其曾作出的承诺。

 6、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本次交易中,知合资本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945,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5%,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间接享有上市公司18.97%的股份的表决权,即知合资本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2%。因此,知合资本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知合资本的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认为: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东表决权委托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不构成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东表决权委托没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等的规定,没有违反林秀浩先生曾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东表决权委托将构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问题2:相关委托表决权的具体委托事项,并说明是否属全权委托,以及是否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的规定?

 回复:

 经本公司核查,本次交易中双方约定,除进行50,945,600股股份的转让外,林秀浩先生进一步不可撤销地授权知合资本,作为其另行持有的89,054,400股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林秀浩先生,按照黑牛公司的章程规定行使:(a)召集、召开和出席黑牛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委托权利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林秀浩先生持有该等股份之日始终有效。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规定“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同时,该指引第62条规定“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因此,表决权如何委托以及是否明示可以由委托方自主选择,委托方也可以不作具体指示,而授权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上述表决权全权委托是委托人林秀浩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托方知合资本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该委托是为本次交易后续计划作出的合理安排,切实可行,为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认为: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3:委托表决权的安排是否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如原控股股东与知合资本产生分歧,交易双方及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回复:

 1、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安排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交易各方已就表决权委托事宜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本次委托为全权委托,且在林秀浩先生持有被委托股份期间不可撤销,知合资本可以充分享有对应股份的表决权;

 (2)知合资本在取得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将成为拥有公司表决权最多的股东,该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的稳定性。知合资本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管理经营能力;

 (3)本次交易中,收购方为知合资本,其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王文学同时也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40.SH)的实际控制人。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均从事实业管理经营多年,对现代化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经营、规范治理等有着丰富经验,而非单纯意义上的财务投资人。上述人员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4)收购方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对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安排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根据林秀浩先生与知合资本之间有关表决权授予的约定,林秀浩先生不可撤销地授权知合资本,作为其另行持有的89,054,400股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林秀浩先生,按照黑牛公司的章程规定行使:(a)召集、召开和出席黑牛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委托权利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林秀浩先生持有该等股份之日始终有效;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

 在18.97%股份转让完成前,为避免原控股股东与知合资本产生分歧导致公司治理有效性降低,交易各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林秀浩先生作为公司股东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时,就18.97%股份所代表的部分,应通过知合资本行使表决权;同时,林秀浩先生将表决权委托的18.97%的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以担保表决权委托的执行,保证知合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受各方因意见分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害。

 问题4:林秀浩先生拟将所持18.97%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的原因,并说明相关股份在本次质押前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等权利限制,如有,请说明是否对本次质押构成实质性障碍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回复:

 1、将18.97%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的原因如下:

 首先,将18.97%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主要是为了保证知合资本在行使18.9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不受原股份持有者的影响,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性;

 其次,交易各方已就18.97%股份的后续转让事宜基本达成一致,一旦条件成熟,林秀浩先生可立即将股份转让给知合资本或其关联方,股份质押有利于未来交易的进行。

 2、上述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公司的公告,林秀浩先生已于2015年11月12日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的质押登记手续。

 综上,根据协议约定,林秀浩先生同意将18.97%的股份质押给知合资本,是为保证本次交易的履行,且上述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问题5: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知合资本将在合适时机继续受让上述18.97%表决权对应的股份,请充分说明知合资本未来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

 回复:

 知合资本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的增资,知合资本目前注册资本5亿元,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知合资本成立于今年5月,其控股股东为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王文学先生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40.SH)(以下简称“华夏幸福”)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持股比例为69.66%。华夏幸福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致力于成为全球产业新城的引领者,华夏幸福事业版图遍布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沈阳都市圈,市值超过600亿。

 根据林秀浩先生与知合资本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公司10.85%的股票交易总计为42,212.07万元,表决权委托部分18.97%的股票假设按照本次交易价格计算,其交易总价为73,803.03万元。本次交易及未来股份收购所需资金合计约11.6亿元。知合资本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实力雄厚,且知合资本的控股股东已作出股东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知合资本未来将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者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关联方提供借款等方式,完成本次交易,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有足够履约能力。

 综上,知合资本具备本次交易及未来股份收购的履约能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就上述问题1和问题2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股东表决权委托相关法律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5-092

 债券代码:112163 债券简称:12黑牛01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根据《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含50%)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黑牛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黑牛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辽宁黑牛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广州黑牛、安徽黑牛部分生产设备的议案》等处置子公司股权和资产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召开2015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日16:00

 2. 会议地点:汕头市潮汕路岐山北工业片区02-02号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 权益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月26日

 6.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追加担保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5年11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12黑牛01”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权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4、见证律师。

 三、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4、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5年11月26日前书面回复公司或受托管理人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权益登记日所持“12黑牛01”债券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信函方式登记的,以公司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 2015年11月30日17:00分。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曾宇瑾

 联系电话:18688880048

 传真号码: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层债券融资总部

 (2)债券发行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少芬

 联系电话:0754-88108997

 邮政编码:515064

 联系地址:汕头市潮汕路岐山北工业片区02-02号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生效条件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四)。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12黑牛01”债券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公司其他重要关联方所持债券无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含50%)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追加担保的议案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食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黑牛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黑牛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辽宁黑牛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广州黑牛、安徽黑牛部分生产设备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拍卖后续事宜的议案》等议案,黑牛食品拟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三家全资子公司陕西黑牛、苏州黑牛和辽宁黑牛100%股权以及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广州黑牛、安徽黑牛部分生产设备。若上述重大资产处置成功实施,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发生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项需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此外,受托管理人于近日收到部分债券持有人关于要求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追加担保的提议。有鉴于此,为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提议各位债券持有人同意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要求发行人于本次持有人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该担保事项,同时,授权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2黑牛01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2黑牛01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2黑牛01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法人单位)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12黑牛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关于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追加担保的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非法人单位)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12黑牛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关于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追加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公章):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四: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法人单位)

 ■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非法人单位)

 ■

 债券持有人: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2黑牛01(证券代码:11216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自然人)

 ■

 债券持有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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