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增持参与人的通知,截止2015年11月17日,由增持参与人委托设立的 “广发资管原驰1号-上风高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已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目的及计划
公司董事及总裁马刚、董事及副总裁刘开明、财务总监卢安锋及部分核心员工对公司业绩的持续成长和在二级股票市场的未来表现具有信心,希望通过本次增持,能够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以及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增持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产品规模不超过1.2亿元。
二、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本集合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公司股票共计5,572,700股,增持均价为20.74元/股,增持金额共计11,555.96万元,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披露了本次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部分董事、高管和员工通过资管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1号)
三、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增持人本着自愿、平等、量力而行的原则,自筹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主要用于买入上风高科(股票代码:000967)A股股票及市场工具等。
2、增持人承诺本集合计划自最后一次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减持。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证监发【2015】51号文等的规定。
4、增持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增持人承诺在下列期间不买卖上风高科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其它说明
1、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