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 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配股发行方案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2日收到了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后配股方案的审核意见》的文件(吉国资发产权[2015]77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据长春市国资委请示介绍,长春高新调整后的配股方案仅对原方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修改,其他内容完全不变,募集资金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配股方案募集资金用途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修改后的配股方案募集资金用途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鉴于长春高新调整后的配股方案经长春市国资委审核并同意修改,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精神,原则同意经长春市国资委审核的长春高新调整后的配股方案。其他事宜仍按《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核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5]21号)文件执行。”
本次调整后的配股方案尚需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