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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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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96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1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9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2057;C类基金份额:002058

 基金简称:中银新机遇混合

 基金英文简称:BOC New Opportunities Flexible Allocation Balanced Fund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把握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电子直销平台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其中中国银行卡客户享认购费1折优惠,适用固定认购费用的不享受费率优惠,按原认购费率执行。其余银行卡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2014年3月21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29.50)/1.00=99,235.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235.85份。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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