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发审委函”),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方面进一步补充说明。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发审委函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补充了相关资料。
一、三峡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落实发审委函的意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湖北能源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湖北能源将定位为三峡集团控制的区域性综合能源公司,从事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是湖北省内核电、中小水电、新能源开发的唯一业务发展平台。
3、三峡集团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以及湖北省内核电、中小水电、新能源开发将以湖北能源为主体实施,三峡集团及三峡集团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从事前述业务。同时,三峡集团及三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湖北地区未来不再从事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中小水电开发业务。
4、三峡集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如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以及湖北地区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中小水电、核电、新能源开发等领域获得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湖北能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湖北能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5、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后,三峡集团将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湖北能源的各项关系,对于在同一市场内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权选择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解决。
湖北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承诺内容均在三峡集团控制范围内,具有充分的可实现性。
本承诺函在湖北能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湖北能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承诺的可行性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情况良好,三会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三峡集团系国有控股企业,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公司及三峡集团市场公信力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出具的承诺切实可行。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