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初字第00021号《传票》、(2015)焦民一初字第00021号《应诉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吉奥高)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2015年12月24日15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2.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股权转让时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审计确认的原状,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能源)100%股权交付给原告。
3.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2014年度的利润加摊销款共计3931万元,即被告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返还过户给原告时,该3931万元应足额存在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与原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17亿元人民币受让万吉能源100%股权。同时,协议约定原告承诺万吉能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5000万元、50000万元和82000万元。西藏吉奥高按照协议要求有权质押所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以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缴纳因出售万吉能源资产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西藏吉奥高根据质押股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持股票总额的25%。
原告认为,协议签署后的客观情况与原被告双方订立该协议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油价大幅下跌,万吉能源生产经营深受影响,导致原告承诺的利润额已经确定无法实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禁止原告质押股票进行融资,用于缴纳因转让股权而应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款25330万元,导致原告被国税部门处以强制执行,并被冻结了持有被告股票,该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如仍然继续履行该合同,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有违双方订立协议时的初衷。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并判令被告按照原状向原告交付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8月,原告刘仁亮诉焦作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连带被起诉方,刘仁亮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1234万元,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5年9月,本公司诉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880万元,诉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