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9日—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下午15:00—11月1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学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34,712,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4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34,25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0,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审议变更2015年度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4,661,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2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8.9394%;反对50,9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1.06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赵利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