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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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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9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2014年募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090,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53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

 一、重大资产重组概述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2013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48,003,887股股份用于收购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48,003,887股股份于201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13,500,000股增加至161,503,887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014年10月,公司向魏连速等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5,331,935股股份募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上述25,331,935股股份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61,503,887股增加至186,835,822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86,835,822股,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61,250,56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25,585,259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2014年11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5,331,935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特定发行对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090,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532%。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名(共计6个证券账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就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宇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宇顺电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三)宇顺电子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海通证券对宇顺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09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宇顺电子,证券代码:002289)交易价格于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5年10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关智能医疗装备板块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股权,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时起停牌。后续,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交易对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及反复论证,确定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需要一定的时间梳理、规范,本次资产收购事项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9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3);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计情况为:盈利2,000-4,000万元。业绩预计的原因为:2014年度公司发生了大额的资产减值损失;子公司雅视科技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同比有较大增长。

 上述2015年度业绩预计结果系基于子公司雅视科技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和预计未来能够基本完成业绩承诺的基础上,再结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而做出的。自《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披露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若雅视科技实际经营结果大幅低于预期,公司将可能面临继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含商誉)的风险,公司2015年度的整体经营业绩亦会与当前预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大额亏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全年业绩变动情况,若确定实际情况与预测存在较大偏差,公司将予以及时修正。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9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9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收到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壁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41号、第42号),赤壁宇顺起诉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被赤壁法院裁定驳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赤壁宇顺因对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不服,向赤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8日,赤壁宇顺收到赤壁法院送达的传票。赤壁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具体情况请参见2015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

 二、裁定书的内容

 赤壁法院认为,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通过调查作出了<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赤壁宇顺对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不服,认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壁宇顺的起诉。

 三、本次行政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裁定书是赤壁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赤壁宇顺的起诉,未涉及赤壁宇顺实质权利义务,暂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届时公司将另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41号、第4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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