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数726,088,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8%(其中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2,4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725,145,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2,4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数94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其中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申请120000万元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2、《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10000万元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海容、张方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