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或“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88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要求在30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和答复。由于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和需要收集补充的材料较多,相关资料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回复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11日前。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完成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在回复文件准备齐全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报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