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定增新规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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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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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募人士认为
新规利于定增合规化合理化
□本报记者 徐金忠

 □本报记者 徐金忠

 

 近期,监管层定增窗口指导意见引起上市公司、参与定增机构的广泛关注。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公募、私募基金人士认为,该窗口指导意见指向的范围有针对性,代表着监管部门推进定增合规化的监管意图,有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新政相关规则仍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定价新规影响较大

 此次窗口指导意见分别指向定增定价、投资者身份明确化以及募资规模指导。在公募基金人士看来,定价的规定对之前高位停牌上市公司来说是“疏通”。在市场非理性下跌后,高位停牌个股处境尴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此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在选择定增定价时,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而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一般已经停牌一段时间,由此导致定增定价与市场价格出现偏离。在上行市场环境中,这种“前置”定价模式能在低位确定定价,预留的价格空间保证了定增的顺利推行。“而在今年年中市场快速下跌中,认购方反悔的现象频频出现,导致很多公司定增夭折。”上海一家上市公司高管表示。

 而要求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公司“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为之前的定增“堰塞湖”提供了疏通途径。“定增价将更接近现价,定价也更加灵活,为目前市场环境下的定增实施指示了方向。但我比较担心这样的定价,没有了较高折扣率和差价,参与机构的积极性如何保证?”上述上市公司人士认为。

 对此,多位公私募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代表着监管的方向,对定增定价带来不小的影响,但在具体实施中定增定价可调节的因素很多。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停复牌的关注,长期停牌公司多涉及借壳重组等事项,多数定增融资等项目停牌时间可压缩。“对上市公司来说,多数定增融资仍可采用适当方式规避。此外,发行期首日定价这一政策也仅停留在鼓励阶段,并没有完全堵死。”有私募人士认为。

 投资者更公开透明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的,要求穿透,人数不能超200人,不能分级。”这样的政策指导在公募基金人士来看,是定增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发展的必要措施,但目前机构参与定增已经相对合规化,政策触动的机构投资者相对有限。

 具体来讲,“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主要是针对锁价发行制定的规则,重点是针对三年锁定期的定增,而新规对于一年锁定期询价发行的定增影响不会太大。据悉,目前机构参与的定增类型中,对一年锁定期询价发行项目的热情更高。

 此前,定向增发对象是隐性的投资人,只披露到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为止,现在要求“穿透”,定增对象的透明度大大增加。认购对象进行“穿透”对参与定增的理财产品等提出更加公开、透明的要求。“不能分级”则更是对定增对象提出了“去杠杆”的要求。

 基金机构认为,监管部门对结构化产品、杠杆产品等参与定增一直保持严格监管的态势,公私募基金很少去触碰这根红线。“政策出台是对机构公正、公平、公开参与定增的要求,这也是整个市场的发展趋势所在。作为负责任的参与机构,欢迎监管部门推动定增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公募基金投研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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