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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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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7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对象——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作出承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方式在恒逸石化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上市公告书,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瑞华审字[2014]01970088号、瑞华审字[2015]01970054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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