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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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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2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董事6人,3名独立董事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贺怀钦、崔红松、张松江、姚国良、薄光利、马文超、彭雪峰、吴溪、梁亮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彭雪峰、吴溪、梁亮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绿城支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28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29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30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31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32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4.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33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 134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5年11月23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135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贺怀钦,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4年至1993年在巩义市统计局工作;1993年至1998年历任本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纪检书记;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9月至2003年9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0年9月至2007年8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崔红松,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00年至2006年10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12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年11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张松江,男,1964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年至2006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国良,男,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1996年至2006年11月任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06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2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年11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薄光利,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1987年1月在原巩义铝厂参加工作,1998年12月至2002年1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2002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03年1月至2007年5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办主任;2003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公司监事;2007年6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马文超,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1989年参加工作,在荥阳市庙子乡任教;1993年起至2007年4月在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工作,历任信贷员、综合处主任;2007年5月至2011年2月历任公司综合处主任、总经理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2011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法学博士;曾任第一届、第二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目前还担任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海归创业学院”副院长、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校董会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溪,男,1977年出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财务会计与审计。2002-2006年间任职于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参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组成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咨询指导组成员、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国会计学会英文会刊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副主编。

 梁亮,男,1979年出生,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2005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多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泰阳证券、国盛证券、爱建证券,现任职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职务。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2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0.9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6.09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17日,公司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9,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该笔担保即将到期。为保障其业务的顺利开展,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绿城支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中孚电力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744,985.88万元,负债总额为441,033.82万元,净资产为248,300.95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16,559.3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591.5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建设银行绿城支行申请办理的9,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贷款用于补充中孚电力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建设银行绿城支行申请办理的9,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2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

 ●本次公司为欧凯公司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亿元;截至目前,本公司为欧凯公司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17日,公司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该笔担保即将到期。为保障其业务的顺利开展,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1室

 法人代表:张建成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

 欧凯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欧凯公司资产总额为41,305.64万元,负债总额为33,005.56万元,净资产为8,300.08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896.79万元,净利润为-743.7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欧凯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平稳,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欧凯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一年期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5,5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岭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9,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17日,公司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融资提供5,500万元担保的议案”,现该笔担保即将到期。为保障其业务的顺利开展,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

 法人代表:李炎坤

 注册资本:伍仟零伍万捌仟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7、二1原煤开采、销售。

 金岭煤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市磴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9月30日,金岭煤业资产总额为60,386.39万元,负债总额为33,806.49万元,净资产为26,579.90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1,760.56万元,净利润为-1,553.7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岭煤业在浦发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金岭煤业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金岭煤业在浦发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7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613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 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0,019.96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85.56万元,净资产为26,718.64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6,821.95万元,净利润为-5,832.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林丰铝电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的2.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林丰铝电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平稳,为支持其发展,同意中孚电力为林丰铝电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的2.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5-13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3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3日

 至2015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9-15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议案3-8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5年11月19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6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3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就有9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900票为限,对议案1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9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本次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为本公司担保额度为最高额4.2亿元。

 ●截至目前,中孚铝业累计担保总额为4.18亿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0月9日,公司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部分生产设备为抵押在光大银行申请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1.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公司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现该笔授信已到期。

 2015年 11月 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4.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由控股子公司中孚铝业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其中1.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4,154.04万元

 企业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铝材的生产、销售;氧化铝、煤炭、炭素制品的销售;本企业生产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本企业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603,526.94万元,负债总额为2,017,328.83万元,净资产为586,198.10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34,126.80万元,净利润为-30,381.9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中孚铝业为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4.2亿元综合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其中1.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设备已经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约为60,080.65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持有中孚铝业51%的股份,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及中孚铝业的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中孚铝业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中孚铝业为本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45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6.084亿元。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17日,公司2014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1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中的建设银行一年期9,500万元授信即将到期,同时,2015年3月2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9,95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中的河南登封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也即将到期。为支持其发展,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金丰煤业以上两笔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杜拓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68,853.20万元,负债总额为162,947.29万元,净资产为105,905.92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3,458.00万元,净利润为3,458.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其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1.4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为: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绿城支行申请的9,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和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期限为1年。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且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提名白学成、陈海涛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另外,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钱宇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绿城支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东新区支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4.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4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白学成,男,196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1年8月至1989年10月先后在巩义市总工会、市委办公室工作;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巩义市保密局局长;1993年4月至1995年12月任巩义市南河渡乡党委副书记;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任巩义市委机要局副局长;2000年6月至2005年4月任巩义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2007年11月至2012年5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2年5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工会主席。201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海涛,男,1972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6月在巩义市电厂参加工作,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在郑州工学院电力工程专业脱产学习;1996年7月至 2001年12月在公司供水车间、设计室工作;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2007年11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2012年5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钱宇,男,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电力分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高精铝分公司生产总监。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通过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一致。

 钱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钱宇简历如下:

 钱宇,男,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电力分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高精铝分公司生产总监。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彭雪峰先生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本提名人已经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目前正在审核中。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吴溪先生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本提名人已经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目前正在审核中。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亮先生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彭雪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本人已经将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目前正在审核中。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溪,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本人已经将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目前正在审核中。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梁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承诺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7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613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11月3日,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的2.7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 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0,019.96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85.56万元,净资产为26,718.64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6,821.95万元,净利润为-5,832.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的2.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林丰铝电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平稳,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的2.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8.91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2.2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4.78%,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2.3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8.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6.06%。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5.4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0.99%。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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