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30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2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7,154,989股股份、向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6,539,278股股份、向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6,539,278股股份、向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1,231,422股股份、向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5,923,566股股份、向付幸朝发行1,061,57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6,084,39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完成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及资产过户工作。
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