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公告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并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6日分别发布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2015-050)。投资者可在回售登记日选择将持有的“12恒邦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12恒邦债”回售登记日为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12恒邦债”的回售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剩余托管量为1100万张。
公司对“12恒邦债”支付的利息,已划至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