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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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经过适当的召集和通知程序,由公司董事长孙万发先生主持,采用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张鹏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李鑫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强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杨建中先生、刘晓骏先生、刘勇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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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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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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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2015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赖 宏、魏志刚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