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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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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季度报告已经本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所有董事均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异议。

 1.3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分别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王宜林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汪东进先生、财务总监于毅波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2.1.1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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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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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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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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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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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本期净利润为人民币358.92亿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本期净利润为人民币358.89亿元,差异为人民币0.03亿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3,111.08亿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3,110.84亿元,差异为人民币0.24亿元。本集团的准则差异主要是由于1999年非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评估所产生。本公司1999年重组改制时,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投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上述评估结果中非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的部分未予确认。

 2.2 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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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数不包括中国石油集团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Fairy King Investments Limited间接持有的H股股份。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以代理人身份代其他公司或个人股东持有股票。

 (3)中国石油集团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Fairy King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291,518,000股H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0.16%,该等股份包含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中。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4 业绩回顾

 2015年前三季度,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且不均衡,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原油价格持续波浪型低位震荡,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加剧,供需仍呈宽松态势。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营环境,本集团坚持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方针,生产经营平稳受控,经营业绩符合预期。

 勘探与生产业务油气勘探开发稳步推进,油气产量实现稳定增长。2015年前三季度,本集团生产原油722.9百万桶,比上年同期增长3.3%,其中国内原油产量606.2百万桶,比上年同期降低1.5%;生产可销售天然气22,890亿立方英尺,比上年同期增长4.3%;油气当量产量1,104.5百万桶,比上年同期增长3.6%,其中海外油气当量产量143.6百万桶,比上年同期增长41.2%。2015年前三季度,勘探与生产板块面对原油价格同比大幅下跌的不利局面,坚持降本增效,单位操作成本12.83美元/桶,比上年同期降低3.3%,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465.13亿元,比上年同期人民币1,459.54亿元降低68.1%。

 炼油与化工业务坚持市场导向和效益原则,合理安排加工负荷,积极优化产品结构,强化成本费用控制,保持盈利增效的良好态势。2015年前三季度,本集团共加工原油741.7百万桶,比上年同期降低0.6%,生产汽油、柴油和煤油6,880.2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2%。2015年前三季度,炼油与化工板块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30.59亿元,比上年同期经营亏损人民币87.55亿元扭亏增利人民币118.14亿元。其中炼油业务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16.61亿元,比上年同期经营利润人民币25.67亿元降低35.3%;化工业务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13.98亿元,比上年同期经营亏损人民币113.22亿元扭亏增利人民币127.20亿元。

 销售业务灵活调整营销策略,努力扩销降库,积极优化销售结构,突出高效市场资源投放,充分发挥国际贸易业务资源调节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本集团销售汽油、柴油和煤油11,929.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5%。2015年前三季度,受成品油价格大幅下降、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销售板块经营亏损人民币9.78亿元,上年同期经营利润为人民币105.67亿元。

 天然气与管道业务统筹优化国内自产气和进口气两种资源,实施积极的销售策略,开拓高效高端市场,销售效益持续提升。2015年前三季度,天然气与管道板块实现经营利润人民币253.84亿元,比上年同期人民币92.34亿元增长174.9%。2015年前三季度,天然气与管道板块销售进口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LNG)净亏损人民币117.71亿元,比上年同期减亏人民币166.16亿元。

 2015年前三季度,本集团原油平均实现价格为51.16美元/桶(其中国内实现价格为51.49美元/桶),比上年同期降低48.8%;本集团天然气平均实现价格为6.40美元/千立方英尺(其中国内实现价格为7.09美元/千立方英尺),与上年同期持平。

 二零一五年前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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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原油按1吨=7.389桶,天然气按1立方米=35.315立方英尺换算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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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就本公司之前披露的境外个人股东以个别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中国有关部门调查为由,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集团诉讼程序事宜,本公司已收到该等诉讼的送达通知。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3-025、临2013-031)以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2014年4月4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合并相关诉讼并指定首席原告及首席律师的命令。

 2014年6月6日,首席原告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将个人被告变更为蒋洁敏、冉新权和李华林等三名本公司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诉状中的有关指控与之前诉讼中有关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指控大体相同。

 2014年8月5日,本公司针对经修订的诉状,提交了驳回动议申请。

 2014年11月,美国原告经法院批准再次递交了《经修订合并诉状》;针对该诉状,2015年2月,本公司向法院再次递交了驳回动议申请。2015年4月,法院召开了原被告双方参加的动议前会议,并做出驳回原告补充文件请求的裁定。

 2015年5月初,原告向法院递交了针对本公司《驳回起诉动议》的《反驳文件》,本公司于5月下旬向法院递交了《答复文件》。2015年8月3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批准本公司《驳回起诉动议》,判令终止该动议并结案。根据美国联邦法院规定,原告已于2015年8月10日递交《上诉通知》,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第二巡回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本公司将于2015年11月19日递交其《反驳文件》。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的正常营业并未受到影响。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积极抗辩,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与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章节披露的情况一致,未发生影响相关承诺事项履行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2015年前三季度原油价格持续低位震荡,若2015年第四季度价格水平延续低位运行,本公司原油实现价格预期同比降幅较大,预计本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将发生大幅下降。

 以上情况仅为初步预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本公司正式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为准。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王宜林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王宜林先生担任董事长,由汪东进先生担任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由喻宝才先生、沈殿成先生、刘跃珍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由刘宏斌先生、赵政璋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陈志武先生、理查德·马茨基先生、林伯强先生及张必贻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季度报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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