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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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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履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程博明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徐刚先生、葛小波先生、刘威先生未能对本报告发表意见。

 1.2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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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公司负责人王东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东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永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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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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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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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总数为631,357户,其中,A股股东631,210户,H股股东147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数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两个证券账户的合计持股数,该两个账户分别持有321,322,773股和9,737,226股公司股份。此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2,858,881股股份,如包括此等间接持股股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3,918,88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数的2.76%。

 注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

 注5: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6: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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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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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年8月25日及2015年9月15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刚先生、葛小波先生、刘威先生,执行董事、总经理程博明先生先后协助或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目前,公司管理有序,运营稳健,流动性充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6日发布的公告)。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9号),本公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浙江)”)。本公司业务范围已增加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除天台县、苍南县)的证券经纪业务,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及业务已于2015年9月11日清算后整体迁移并入本公司。中信证券(浙江)将在其原分支机构变更至本公司名下并领取新证照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法人资格注销等手续。

 2015年9月1日为本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的交割日,自该日起,中信证券(浙江)的相关财务数据全部并入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注,由于中信证券(浙江)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因此本次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仅对母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截至2015年8月31日,中信证券(浙江)净资产为人民币5,737,757,189.26元;2015年1-8月,中信证券(浙江)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982,426,381.96元、净利润人民币1,806,647,667.61元。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规定:原母公司结转原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等项目后,应将原子公司转为分公司当年年初至转为分公司止原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作为当年原母公司自身的业务进行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收入、费用、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相关的成本等。)

 (3)2015年8月20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MTN Co.,Ltd.对其设立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进行了第九次提取,该次提取以私募方式进行,发行规模2,500万美元,于2015年11月20日到期,由公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提取票据并无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交易所上市。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下合计已提取108,968万美元。

 (4)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于2014年11月4日与吉林市亿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亿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吉林亿来受让金石投资持有的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909%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1,481,322元。因吉林亿来未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金石投资于2015年9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林亿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6,906,754.43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9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本案,目前暂未开庭。

 (5)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于2011年3月31日与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泓锦”)的法定代表人卢士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卢士海持有的武汉泓锦4.04%的股权,卢士海承诺如武汉泓锦未实现相关业绩目标,其将对金石投资给予补偿。因卢士海违约未支付补偿款项,金石投资于2015年10月8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海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6,660,204.53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5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

 (6)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的控股子公司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信小贷公司”)与青岛京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浩矿业”)违约纠纷案(详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金鼎信小贷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判决京浩矿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金鼎信小贷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相关律师代理费;连带责任担保人李雪等7人、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浩矿业追偿;金鼎信小贷公司对连带责任担保人路从刚的抵押资产经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路从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京浩矿业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京浩矿业及连带责任担保人李雪等7人、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7)2014年3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的控股子公司金鼎信小贷公司与青岛航空公务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务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金鼎信2014年借字第00041号),向公务机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因公务机公司无法于原定还款日2015年2月27日偿还贷款本息,金鼎信小贷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对借款人公务机公司以及连带责任担保人滨州市平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大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滨提起诉讼,诉请偿还金额约为人民币1,467.99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查封了山东华昌新能源股份公司、于滨名下的相关房产。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开庭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金鼎信小贷公司已将公务机公司的五级分类等级下调至关注,并计提减值拨备人民币293,597.73元。

 (8)报告期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新增两项预算外关联交易。因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人民币4.955亿元),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交易的相关最高规模测试百分比率小于0.1%,该两项关联/连交易经半数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即可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3月,经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与北京国安签署《委托推广合同书》,借助北京国安的平台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合同有效期为1年,2015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为人民币1,300万元。为更好的借助北京国安这一平台进行宣传,加大公司品牌推广力度,报告期内,公司在上述《委托推广合同书》的基础上,与北京国安签署《委托推广补充合同书》,补充合同有效期为半年,合同金额由此前的人民币1,300万元增至人民币2,500万元-2,900万元,合同具体金额将视北京国安足球队2015赛季表现情况而定。2015年8月28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表决,并一致审议通过,相关表决已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拟将所持CT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惠”) 49%的股权转让予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39,873,75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中信信托将全资持有中信信惠。2015年10月16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表决,并一致审议通过,相关表决已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事项未有变化,履行情况良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履职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5年10月29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7人,执行董事程博明先生未能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87.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该议案:

 1、在葛小波先生无法正常履职期间(正在协助调查),由公司董事长王东明先生代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2、如涉及其它调整,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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