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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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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寇建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安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为480,970,378.45元,上年度期末为 294,140,880.45 元,增加63.52%。主要是因为母公司收回中江集团委托贷款1.8亿元。

 2、应收账款:本报告期为324,706,269.25元,上年度期末为244,285,726.18 元,增加32.92%。主要是因为孙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增加。

 3、预付账款:本报告期为44,042,013.57 元,上年度期末为21,837,963.54 元,增加101.68%。主要是因为孙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施工单位和洪城环保一期二步工程(BOT)款及孙公司江西凌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增加设备预付款所致。

 4、存货:本报告期为73,700,676.96元,上年度期末为36,169,096.97 元,增加103.77%。主要是因为孙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未进入决算而造成存货增加。

 5、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报告期为3,407,311.99元,上年度期末为184,281,850.12

 元,减少98.15%。主要是因为母公司收回中江集团委托贷款1.8亿元。

 6、长期股权投资:本报告期为104,014,602.27 元,上年度期末为72,758,991.27 元,增加42.96%。主要是因为本期公司的联营企业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较大投资收益所致。

 7、短期借款:本报告期为125,000,000.00 元,上年度期末为65,000,000.00 元,增加92.31%。主要是因为母公司本期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8、应付票据:本报告期为670,700.00 元,上年度期末为1,202,800.00 元,减少44.24%。主要是因为部分应付票据到期支付所致。

 9、应付利息:本报告期为14,899,954.32 元,上年度期末为22,946,285.34 元,减少35.07%。主要是因为母公司支付本年5亿公司债券利息所致。

 10、专项储备:本报告期为4,673,061.45 元,上年度期末为2,700,459.02 元,增加73.05%。主要是孙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致。

 利润类:

 1、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为-1,424,311.66 元,上年同期为2,292,471.23 元,减少162.13%,主要是因为母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加大应收款项中历史老账的清欠力度所致。

 2、投资收益:本报告期为29,800,923.57元,上年同期为11,472,806.66 元,增加159.75%。主要是本期公司的联营企业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较大的收益所致。

 3、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为11,987,470.95 元,上年同期为5,926,362.20 元,增加102.27%。主要是因为母公司红角洲水厂及青云水厂第二取水泵房预转固定资产确认递延收益及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贴所致。

 4、营业外支出:本报告期2,243,549.59 元,上年同期为1,189,411.59 元,增加88.63%。主要是因为母公司同比增加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及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计提防洪基金所致。

 5、营业利润:本报告期为186,807,528.65 元,上年同期为142,149,477.16 元,增31.42%。主要是因为去年5月份调整了自来水价格以及本期对联营企业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较大的收益所致。

 现金流量类: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32,030,161.73 元,上年同期-123,643,499.84 元,增加74.09%。主要是因为去年同期母公司支付中江集团委托贷款等原因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157,742,203.97 元,上年同期-230,534,174.95 元,增加31.58%。主要是因为母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增加长、短期借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水业集团2006年洪城水业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水业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积极倡导对洪城水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承诺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启动。

 2、水业集团在2010年洪城水业非公开发行时关于湾里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供水公司子公司湾里公司洪湾国用(2010)字第108号、湾国用(99)字第317号两幅土地为划拨用地,暂未以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原因为南昌市湾里区政府进行梅岭风景区建设规划,计划引入宁波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景区开发,从而协调湾里公司与宁波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以相同面积的其他区域土地和上述两宗土地进行置换。水业集团已承诺保证湾里公司获得该两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若上述承诺未能履行,水业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洪城水业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承诺期限:2015年12月31日。

 3、水业集团在2010年洪城水业非公开发行时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内与洪城水业就扬子洲水厂的自来水业务和蓝天环保的污水处理业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签署和执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价。(2)、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且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或洪城水业认为适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100%股权以我司和洪城水业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3)、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如洪城水业认为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的持续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法出售扬子洲水厂资产和蓝天环保股权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水业集团在2015年7月关于不减持洪城水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事项: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从2015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洪城水业股份,履行大股东职责,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5-080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获得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102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法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法定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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