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信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红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学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15,770.24万元,减少比例为54.80%,减少的原因系支付企业并购款及以行业客户为主的销售模式延迟收款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减少119.63万元,减少比例为40.78%,减少的原因系承兑汇票到期承兑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3,002.64万元,增长比例为79.13%,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4)预付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3,997.29万元,增长比例为77.93%,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5)存货期末较期初增加7,376.21万元,增长比例为32.22%,增加的原因系公司备货需求增加及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6)无形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6,086.80万元,增长比例为40.11%,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7)开发支出期末较期初增加2,139.82万元,增长比例为53.18%,增加的原因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所致;
(8)商誉期末较期初增加21,728.52万元,增长比例为328.47%,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业务所致;
(9)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331.07万元,增长比例为30.63%,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0)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2,352.64万元,增长比例为133.94%,增加的原因系公司业务需要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11)应付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6,249.46万元,增长比例为82.97%,增加的原因系公司公司备货需求增加及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2)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825.26万元,增长比例为119.05%,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3)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增加4,067.89万元,增长比例为65.68%,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4)营业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18,024.94万元,增长比例为58.81%,增加的原因系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及高精度业务的增长所致;
(15)营业成本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9,145.46万元,增长比例为48.85%,增加的原因系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及高精度业务的增长所致;
(16)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7.71万元,增长比例为37.72%,增加的原因系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7)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88.77元,增长比例为391.54%,增加的原因系收购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及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去年同期减少4,278.83万元,减少比例37.40%,减少的原因系收购业务支付现金增加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去年同期增加8,630.81万元,增长比例213.11%,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取得银行借款增加、发行股份收购配套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无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7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郭信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最终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75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苗亚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7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正式迁入新办公地址,现将新办公地址及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商业园1幢B10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15
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不变):010-58275500
传真(不变):010-58275259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78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北京宏瑞达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达科”)在北京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以年租金453.26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宏瑞达科租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204楼的部分楼层作为办公用房。
上述交易的对手方宏瑞达科为公司控股股东郭信平的全资子公司,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请参考2015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租赁办公用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二、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由于情况的变化,宏瑞达科拟提前收回上述租赁房屋,本公司决定与其签署《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终止此前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2、由于租赁期未满,宏瑞达科确需提前收回该租赁房屋,现双方共同确认,《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租赁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3、双方共同确认,宏瑞达科自愿免除《租赁合同》项下本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本公司租金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
4、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相应义务或责任,且不存在有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事项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协议生效后,《租赁合同》即告完全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