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晓光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河先生、陈宏志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瑞华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减少53.49%,主要是电量收入以及锦泽房地产公司结转房地产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分别减少30.18%、35.28%、30.18%及30.18%,主要是由于锦泽房地产公司结转房地产销售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56.15%,主要是报告期内电量销售收款及房地产预售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货币资金增加37.15%,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的燃料采购款同比减少所致。
2、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收票据减少61.58%,主要是报告期内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减少所致。
3、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预付账款增加101.34%,主要是报告期内预付的技术改造工程款项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其他应收款增加36.97%,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在建工程减少53.90%,主要是报告期内恒隆钙业三期加气砖项目完工投入使用,相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所致。
6、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短期借款增加35.42%,主要是报告期内新增短期银行借款所致。
7、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付票据增加100.00%,主要是报告期内因采购业务而新增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8、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付职工薪酬增加69.95%,主要是报告期内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余额增加所致。
9、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付利息减少56.72%,主要是报告期内兑付中期票据利息导致应付利息余额减少所致。
10、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其他应付款减少44.09%,主要是报告期内锦泽房地产公司将代收的购房客户契税上缴税务机关,导致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所致。
11、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93.40%,主要是报告期内偿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导致余额减少所致。
12、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长期借款减少46.85%,主要是报告期内偿还长期借款导致余额减少所致。
13、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付债券增加36.20%,主要是报告期内新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所致。
14、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31.72%,主要是报告期内恒隆三期加气砖项目试运行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15、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其他综合收益增加557.11%,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广州证券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按持股比例相应确认增加其他综合收益所致。
16、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减少53.49%,主要是报告期内电量收入及锦泽房地产公司结转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7、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成本减少52.12%,主要是报告期内电量销售减少导致电力销售成本同比减少,以及锦泽房地产公司结转房地产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相应配比结转的房地产销售成本也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8、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85.56%,主要是锦泽房地产公司结转房地产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相应配比结转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9、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资产减值损失增加469.78%,主要是报告期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同比增加所致。
20、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投资收益增加99.64%,主要是报告期内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同比上升,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应所致。
21、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外支出减少93.04%,主要是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2、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所得税费用减少54.30%,主要是报告期内实现的应税利润金额同比减少而导致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所致。
23、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到的税费返还减少100.00%,主要是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税费返还业务所致。
24、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49.93%,主要是报告期内经营退付保证金以及银行票据保证金划转增加所致。
25、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增加68.00%,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江西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后现金分红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6、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26,216.75%,主要是报告期内新设成立的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其他股东出资所致。
27、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44.80%,主要是报告期内借款规模增加所致。
28、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61.45%,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分红同比增加,以及本期短期融资券到期一次性兑付利息因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下属企业广州恒运热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及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股权)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公司事项,已于8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公司名称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法人代表): 郭晓光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3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
1.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规模不超过6.06亿元,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持股16.5%,担任有限合伙人之一。
2.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代表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本次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种协议文件、证照办理、落实投入资金等。
由于合作方之一广州国际生物岛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49%股权)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钟英华先生、蒋自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9名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1.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2亿元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2.2亿元,分期注入,首期2,200万元,在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入,剩余部分授权本公司经营班子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注入),公司持股100%。
2.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代表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本次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种协议文件、证照办理、落实投入资金等。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三项议案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15—03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 2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对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本公司监事仔细核查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33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规模不超过6.06亿元,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由于合作方之一广州国际生物岛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49%股权)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
1.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规模不超过6.06亿元,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持股16.5%,担任有限合伙人之一。
2.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代表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本次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种协议文件、证照办理、落实投入资金等。
由于合作方之一广州国际生物岛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49%股权)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钟英华先生、蒋自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9名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合作方)基本情况
■
此外,出资方之一——广州以琳生物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简称“以琳创投”)将作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管理和项目的引进、管理和退出等,尚待成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参与各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
2、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名 称: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6.06亿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工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投资方向:主要投向于来自以色列或和以色列相关的拥有或至少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享有独家使用权的成熟技术、处于产业化前期等阶段的生命科学类企业,并且这些企业将在广州注册(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本基金至少64%的投资投向在广州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注册的企业,不包括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各合作方出资情况如下:
■
中以基金总规模为606,060,000元,分期成立。其中首期各有限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总额的1/3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按有限合伙人当期出资额总和的1%缴付出资;所有合伙人剩余的认缴出资应当根据投资的执行情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请求进行缴付。
(三)管理及决策机制
1、普通合伙人以琳创投为中以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格-基莱特曼博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键人员。
(1)以琳创投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G.L.K.出资3,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60%;生物岛公司出资5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0%;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光生物”)出资75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5%;白云山出资5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0%;本公司出资25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
(2)以琳创投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由G.L.K.委派3名,由生物岛公司委派1名,知光生物委派1名。董事长由G.L.K.委派之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生物岛公司委派之董事担任。以琳创投设2名监事,本公司及白云山各委派1名;
(3)以琳创投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一名,由G.L.K.提名;副首席执行官一名,由知光生物提名;财务总监一名,由白云山提名;董事总经理一名,由G.L.K.提名;首席科技官一名,由G.L.K.提名;首席医务官一名,由G.L.K.投提名。
(4)苏格-基莱特曼博士现任瓦特枚德有限公司董事长,霍伦技术研究院执行董事,特拉维夫大学执行董事会理事。苏格-基莱特曼博士曾任以色列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和部长,在推进中以研发合作、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和风险资本等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以琳创投将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中以基金所有的投资决定及资金分配的决定均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在中以基金下设的决策机构,对中以基金关于投资、投资退出及资金分配的问题做出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G.L.K.委派4名,其中1名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生物岛公司、科技园公司及本公司各委派1名,中方对项目投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该否决权由生物岛公司受各中方出资方委托代理行使。
(四)基金存续期
中以基金存续期为9年,其中自基金设立之日起起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3年为“管理期”;“管理期”届满之日起2年为“基金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回收期可延长2年。
(五)基金管理费用
中以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三部分。其中,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为:(1)投资期内,年管理费为基金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2)管理期内,年管理费为本基金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1.5%;(3)回收期内(包括基金延长期),年管理费为本基金所未回收的已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的1%;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以基金投资的项目退出即分红。可分配资金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1、先按照合伙人各自在基金的出资比例支付给所有合伙人,直到所有合伙人收到其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20%(含本数);2、超过前款120%的可分配资金部分按如下要求分配:(1)75%根据合伙人各自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配;(2)剩余2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交易协议,公司经营班子将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授权办理此次关联交易的相关工作。
五、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紧抓我国与以色列在生物高新产业的战略合作机会,贯彻落实公司“立足主业、择业发展、科学发展”战略,打造金融投资平台,优化产业格局。
(二)存在风险
1、该基金各合作方仍需履行审批程序,能否按约出资存在不确定性。
2、标的基金成立后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拟引进项目的潜在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和拟引进以方团队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如果风险发生导致其业绩不良将导致公司业绩受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标的基金的成立将有利于公司积极利用国家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及国际合作的机会,开展金融投资项目,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本披露日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予以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3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出资不超过2.2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分期注入,首期2,200万元,在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入,剩余部分授权本公司经营班子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注入。
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已报国资部门备案。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分期注入,首期2,200万元,在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入,剩余部分授权本公司经营班子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注入。
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电力购买、销售业务为核心经营内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条件成熟时研究开展电力期货等金融服务产品。
三、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为抢占先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电力主业的竞争实力、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收益。
(二)存在风险
售电侧改革正式开启后,根据政策要求,需办理电力销售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电力交易的相关手续。因此,公司本次设立电力销售公司仍需取得电力交易监管部门对于销售业务牌照。
该公司成立后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市场竞争等经营风险,如果风险发生导致其业绩不良将导致公司业绩受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设立广州恒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符合国家新电改政策要求和企业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依托政策支撑和区域优势,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提升电力主业的竞争实力,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电力主业持续稳定发展。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 江 华 游达明 张利国 谭劲松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