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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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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曹文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臧文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臧文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其他说明事项:

 2015年9月15日,曹立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6.99万股,本次增持前曹立峰持有公司396.6万股,持股比例为4.9575%;本次增持后曹立峰合计持有公司413.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9875%。本次增持前,曹立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96.6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次增持后,曹立峰承诺所增持的16.9万股股票在六个月内不减持。截至报告期末,曹立峰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24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国祥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后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5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发现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对本次变更的决策和审查方面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6)。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5,91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增资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1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7)。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对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8)。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2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 2015年10月19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曹文洁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其中董事王佳芬因有其他重要事情,委托董事曹文洁代为表决,董事金炯、王力群;独立董事刘祯、刘斌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后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路A42号地块变更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

 本次变更“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影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6)。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910.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通联制品”)增资,用于投资建设“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无锡新通联制品注册资本变更为10,910.00万元,公司对无锡新通联制品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本次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新通联制品的实际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7)。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8)。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5 年 11 月16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2015-029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1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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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请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前登记确认。

 (一)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2、登记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股票账户卡原件进行登记。

 (二)书面登记

 1、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4日(星期五)17:00 前

 2、登记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采用书面回复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现场/书面登记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15号

 邮编:200072

 电话:021-36535008

 传真:021-36531001

 电子邮箱:zqb@xtl.sh.cn

 联系人:徐宏菁、杨瑞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27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概况

 2015年10月29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910.00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通联制品”)增资,用以投资建设公司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无锡新通联制品注册资本变更为10,910.00万元,公司对无锡新通联制品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增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新通联制品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科技路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文洁

 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木制包装箱、纸制包装箱的加工(不含印刷);木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无锡新通联制品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5年9月30日,无锡新通联制品的总资产:68,351,446.90元,净资产:50,705,497.53元,净利润:435,809.60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资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该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28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决定使用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3,533,3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帐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使用情况递减。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以短期为主。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三)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具体操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标的为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得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公司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对最高不超过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公司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同意新通联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2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3,533,3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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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的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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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拟定于2012年2月,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租赁的厂房进行实施。租赁厂房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租赁期满后由于租金上涨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续租,则公司需将现有位于该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设施迁往其他经营场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搬迁当期的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已经购得了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土地面积33470㎡,具备了更好地实施“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公司拟将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路A42号地块变更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对本次变更的决策和审查方面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通联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新通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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