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2015年7月15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623,900股,本次增持前,赖振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9,072,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7%,本次增持后,赖振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9,695,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增加12,716.8万元,增加幅度为54.76%。原因主要是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增加使用应收票据结算,加快回款。

 (2)应收利息期末较期初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增加973.19万元所致,增幅为2275%。原因主要是本期计提的委托贷款利息尚未收取。

 (3)应收股利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减少2,754.5万元,减少幅度为100%。原因主要是应收股利期限较长,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6,911万元,增加幅度为65.69%。原因主要是新增对外投资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欣(杭州)医院有限公司。

 (5)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增加81,069.03万元,增加幅度为49.46%。原因主要是根据经营需要,短期融资增加。

 (6)应付利息期末较期初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增加756.29万元所致,增幅为39.36%。原因主要是计提应付利息,尚未支付。

 (7)应付股利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减少2,590.64万元,减少幅度为46.57%。原因主要是本期支付宣布发放的股利。

 (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减少14,341.55万元,减少幅度为45.36%。原因主要是本期偿还了上期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9)应付债券期末较期初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增加50,031.85万元,增加幅度为100.89%。原因主要是本期发行了超短期融资券。

 (10)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7,147.05万元,增加幅度为60.96%。原因主要是新增融资发生利息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损益影响。

 (1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4,200万元,减少幅度为100%。原因主要是上年同期有收回投资现金。

 (1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040.29万元,减少幅度为99.06%。原因主要是上年同期收回上海精文东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公司已临时公告过的诉讼及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但金额较大的诉讼情况

 (1)公司与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44,640,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6,561,352元,及工程停工期间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40,307,555.8元。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康桥镇10街坊1/40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产。(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4-035号公告。)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厦中东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迪拜一审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请求的款项,即迪拉姆(DHS)129,806,223.20以及从判决被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直至被告全额支付完毕为止的利息,利率为12%,以及判令被告支付所有开支、杂费和律师费。(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36号公告。)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3)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号、临2015-015号公告。)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查中。

 (4)公司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产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201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金额之全额。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69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上海电气和临港重机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8号、临2013-040号、临2014-001号、临2014-018号、临2014-020号、临2015-019公告。)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查中。

 (5)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阳光")、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于2012年3月12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3月2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补充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宁波阳光及新加坡阳光返还公司工程保证金72,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阳光及新加坡阳光承担。2014年12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阳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工程保证金72,000,000.00元,并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2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查封宁波阳光坐落于奉化市裘村镇杨村捣臼湾象山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86,667平方米,土地证号:奉国用(2010)第09-2982号,地号:10-17-1250。查封期限为一年。截止报告披露日,判决款尚在执行中。

 (6)公司与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光耀")产生经济纠纷,遂于2014年11月13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深圳光耀立即归还公司款项人民币53,487,025.9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4,044,000.00元。2014年11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与光耀集团的诉讼并出具(2014)浙甬商初字第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12月13日,根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2年。2015年9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500,000元、支付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8,756,048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0%计算的利息和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公司与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723,575元及利息暂计54,338,204元;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20,0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停窝工损失暂计6,016,400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依法确认原告对承建的“山水绿世界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29号公告。)2015年6月11日,对方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已受理。反诉请求为: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因10#和11#楼地下车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3,468,765元和因全部工程墙面、地下室及屋顶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0,707,500元,上述2项金额最终以鉴定为准;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8)公司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6月9日,奥克斯投资向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立即退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36,807,582.17元及利息,并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后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奥克斯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9,790,578.19 元及利息暂计1993万元,共计179,720,578.19元;2、诉讼费由奥克斯承担;2015年7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15)川民初字第9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54号公告。)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9)公司与上海大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43,5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暂计45,288,720元;判令被告支付押金5,000,000元、补偿利息1,174,500元,以及逾期支付押金的利息暂计5,205,600元;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冰天雪地村”工程的拍卖或变卖折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3.2.2 公司新承接业务量情况

 截止三季度末,公司新承接业务量157.91亿元。单个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司已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3.2.3 公司融资相关事项

 (1)2015年7月8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70天,发行利率5.30%,起息日为2015年7月9日,兑付日为2016年4月4日。主承销商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15年8月31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70天,发行利率5.20%,起息日为2015年9月1日,兑付日为2016年5月28日。主承销商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2014年12月24日召开的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38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超过50,000万元将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主业及开拓PPP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 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150334号)。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反馈意见通知书(150334号)。报告期,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设立完毕,并于2015年10月10日全部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备案函。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待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4)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履约保证金资产证券化工作,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66号公告。)

 3.2.4 其他事项

 报告期,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4,540,480 元收购了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60%的股权。详细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收购后于2015年9月30日取得完成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目前正在办理资产交接相关事项,资产交接日为2015年10月1日,故未纳入公司三季度报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