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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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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汤薇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1、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约定回购交易的情况

 2015年7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59%)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7月1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7月6日,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315,243,500股的1.41%)质押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7月6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12月29日。

 截至本报告期末,彩虹集团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0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2%。

 2、公司股东杨基胜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712,287股。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

 (1)2015年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201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78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公告》。

 (4)2015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8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5)201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并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6)2015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资本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7)2015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资本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公司再次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公司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

 2014年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完善公司在环保、节能、新材料领域的产业结构和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深圳前海设立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专业从事新能源应用,以创新的商业模式,参与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目前深圳永晟光伏发电项目的进展详见2015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汤薇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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