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郑海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英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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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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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项目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祺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出资5000万元入伙北京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上述出资定向投资于和信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资本)发起的无锡盾建基金项目。该基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无锡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重工”)提供融资,盾建重工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盾建重工以其二期厂房及土地进行抵押。
该项目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每6个月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预计收益总额550万元,半年期收益275万元已按期兑付,剩余本息共计5275万元,于2014年6月逾期。
华祺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正式函告所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信资本,要求如约兑付该产品本息,之后华祺公司与和信资本及盾建重工就本息兑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2014年9月3日和信资本应华祺公司要求以合伙企业(北京恒瑞)名义对盾建重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4350 万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9月5日无锡中院正式受理此案,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第二次书面质证意见交换,目前尚未判决。
为减少融资方再融资不确定因素及实际控制人转移个人资产,华祺公司向华北高速董事会申请对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对应的公司投资的本息金额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该议案于2015年4月9日获华北高速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保全正在执行中。
2015年9月公司获悉盾建项目主要抵押资产二期厂房因施工工程款纠纷被法院执行拍卖,现二期厂房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价值持续走低,预计拍卖成交后需优先支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将归还至基金公司账户。基金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优先扣除其应收基金管理费、通道费、服务费等,剩余资金再行对全体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综上分析认为盾建项目抵押物拍卖支付工程款后价值非常有限且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
2015年6月和信资本曾就盾建公司并购重组问题函告华祺投资,预计于2015年9月底完成重组工作。截至9月30日,盾建项目的重组没有按期完成。
同时,律师会同本公司基金小组成员对盾建基金项目的资金流向、投资关系、担保关系及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并对盾建公司的现状进行了走访查证,目前该公司生产全部停顿,已无办公人员,一期厂房已抵押给其贷款银行,抵押给公司所投基金产品的二期厂房因上述工程款纠纷处于再拍卖司法过程中,另有其他涉诉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无法获得盾建公司的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但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推断盾建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鉴于盾建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该项目主要抵押物由于工程施工方胜诉判决而被执行拍卖,且已三次流拍,司法拍卖所得归还工程施工款后,可归还抵押权人的金额预计会远低于基金公司应收回的投资金额,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盾建公司并购重组未能按计划于2015年9月底实施。因此,该项目收回的可能性较前期已发生较大变化,根据盾建公司目前的重组与抵押物现状,本着谨慎性原则建议对该笔5275万投资本息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项目的进程,继续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减少资产损失。
(二)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4,510万元,全部借给公司参股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6%,于2015年9月20日到期尚未归还。公司向借款的参股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到,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开发建设资金不能及时通过项目销售进行资金回笼,项目目前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其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规定归还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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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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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持有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3,804,827股,初始投资成本227,908,630.22元,公允价值按该公司股票的期末收盘价确认。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47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00时在本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14名,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董事杨华森先生、彭顺义先生、独立董事耿小平先生、李英平先生、吴秋兰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已分别委托董事长郑海军先生、独立董事李华杰先生、陈巍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6名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4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并网发电后运营稳定。由于科左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列入国补目录,科左公司仅靠自身的标杆电费收入无法承担应付款的支付,为遵守协议约定,保证科左公司运营及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科左公司拟向股东进行借款用于对外应付款项的支付。
2014年科左公司股权转让后股东结构是本公司占84.31%、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常州光伏”)占9.37%、国电奈曼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奈曼” )持股6.32%。本公司和联合常州光伏当时决定在股权转让后对科左公司进行增资。今年4月份,联合常州光伏表示放弃增资计划,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方案变更的议案》。增资方案变更后,公司股权比例上升为96.68%,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在此背景下,联合常州光伏表示无意继续出资向科左公司提供资金,造成此次本公司向科左公司借款事项中关联方股东未能同比例出资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5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为支持科左公司的持续运营和发展,本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与科左公司签订借款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按照实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
9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曹伟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还款来源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董事肖志文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借款议案待提供相关资料后再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审议无锡盾建基金项目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祺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出资5000万元入伙北京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上述出资定向投资于和信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资本)发起的无锡盾建基金项目。该基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无锡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重工”)提供融资,盾建重工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盾建重工以其二期厂房及土地进行抵押。
该项目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每6个月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预计收益总额550万元,半年期收益275万元已按期兑付,剩余本息共计5275万元,于2014年6月逾期。
华祺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正式函告所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信资本,要求如约兑付该产品本息,之后华祺公司与和信资本及盾建重工就本息兑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2014年9月3日和信资本应华祺公司要求以合伙企业(北京恒瑞)名义对盾建重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4350 万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9月5日无锡中院正式受理此案,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第二次书面质证意见交换,目前尚未判决。
为减少融资方再融资不确定因素及实际控制人转移个人资产,本公司提出申请对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对应的公司投资的本息金额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公司利益。该议案于2015年4月9日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保全正在执行中。
2015年9月公司获悉盾建项目主要抵押资产二期厂房因施工工程款纠纷被法院执行拍卖,现二期厂房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价值持续走低,预计拍卖成交后需优先支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将归还至基金公司账户。基金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优先扣除其应收基金管理费、通道费、服务费等,剩余资金再行对全体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综上分析认为盾建项目抵押物拍卖支付工程款后价值非常有限且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
2015年6月和信资本曾就盾建公司并购重组问题函告华祺公司,预计于2015年9月底完成重组工作。截至9月30日,盾建项目的重组没有按期完成。
同时,律师会同本公司基金小组成员对盾建基金项目的资金流向、投资关系、担保关系及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并对盾建公司的现状进行了走访查证,目前该公司生产全部停顿,已无办公人员,一期厂房已抵押给其贷款银行,抵押给本公司所投基金产品的二期厂房因上述工程款纠纷处于再拍卖司法过程中,另有其他涉诉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无法获得盾建公司的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但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推断盾建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鉴于盾建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该项目主要抵押物由于工程施工方胜诉判决而被执行拍卖,且已三次流拍,司法拍卖所得归还工程施工款后,可归还抵押权人的金额预计会远低于基金公司应收回的投资金额,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盾建公司并购重组未能按计划于2015年9月底实施。因此,该项目收回的可能性较前期已发生较大变化,根据盾建公司目前的重组与抵押物现状,本公司董事会本着谨慎性原则同意对该笔5275万投资本息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公告《华北高速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关于杨利军辞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郑海军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鉴于杨利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郑海军代为行使公司总经理职责,授权有效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
13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陈巍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投资盈亏是正常经营行为,不能因一次投资失败而否定一个优秀的领导。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48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概述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司)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并网发电后运营稳定。为支持科左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本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与科左公司签订借款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按照实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左公司向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由于科左公司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19 日
3、公司注册地址:通辽市科左后旗政府综合楼(西)南二层西侧
4、公司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何波
6、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股东持股比例:华北高速持股84.31%,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37 %,国电奈曼风电有限公司持股6.32%
8、公司业务范围:光伏发电,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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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该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关联股东基本情况
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101,228.109万元
注册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常州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404-5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义
股东持股比例:New Light Technology Limited(为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间接持有联合光伏24.04%的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联合常州光伏为联合光伏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与联合常州光伏构成关联人共同投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科左公司自并网发电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济效益到达预期效果。本次借款能够有效解决科左公司资金缺口,保证科左公司正常运营,待科左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国补目录后,其运营所得收入能够满足偿债能力。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可以支持科左公司项目的运营和发展,保证科左公司及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本次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
(二)该电站自并网发电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济效益到达预期效果。本次借款能够有效解决科左公司资金缺口,保证科左公司正常运营和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
(三)经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有意继续增持科左公司股份。在此背景下,关联方股东无意同比例向科左公司支付借款。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借款给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科左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五、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4,51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6%,于2015年9月20日到期尚未归还。公司向借款的参股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到,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开发建设资金不能及时通过项目销售进行资金回笼,项目目前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其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规定归还公司的借款。
六、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49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或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14:5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至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9号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四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并网发电后运营稳定。为支持科左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本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与科左公司签订借款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按照实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
科左公司关联方股东联合常州光伏现已表示无意继续出资向科左公司提供资金,造成此次本公司向科左公司借款事项中关联方股东未能同比例出资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5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相关披露请查阅201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北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授权委托书见本公告附件)
(一)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和登记地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3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9号华北高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授权代表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以及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现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16
2、投票简称:“华北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北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本议案。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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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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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6)投票举例
股东对该议案投票,其申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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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电话:010-58021227 传真:010-58021229
(二)联系人:施惊雷 杨洋
(三)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9号 邮编:100176
(四)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华北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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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
持股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50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10月28日收到独立董事李英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函。因个人原因,李英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其在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辞职后,李英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李英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英平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李英平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李英平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董事会对李英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51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10月28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杨利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函。因个人原因,杨利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杨利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杨利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运营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代为行使公司总经理职责,授权有效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