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货币单位以人民币列示。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负责人陆华裕先生、行长罗孟波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维开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波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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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需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根据2015年5月18日股东大会批准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本行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249,828,401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2股,实施完成后本银行总股本为3,899,794,081股。上表各比较期的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
2、营业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3、以上数据均为并表口径。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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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客户贷款及垫款、客户存款数据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口径计算。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从2015年开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按央行新的统计口径,2015年9月30日存款总额为4,110.77亿元,比年初增加734.53亿元,增幅为21.76%;贷款总额为2,433.22亿元,比年初增加306.60亿元,增幅为14.42%。
3、2015年三季度,本行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表各比较期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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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年修订)规定计算。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形。
(三)补充财务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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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数据口径为母公司口径; 其他补充财务指标数据为并表口径。
2、上表中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比例按照中国银监会监管口径计算。
3、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4、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付息负债平均利率;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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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吸收合并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甬国资改〔2015〕49号),宁波市国资委同意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相关手续尚未完成。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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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除已披露外,公司没有其他重要事项。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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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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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