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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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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唯一、姚建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承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素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备注:上表数据是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相关股东名册信息而编制。2015年9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确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到账,本次会计报表中已相应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3日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披露了发行完成后,截至2015年10月13日(股份完成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可见公司于205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万元

 ■

 货币资金变动原因说明:9月份公司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变动原因说明:处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变动原因说明:收到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货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子公司江苏中吴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往来款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上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在建工程变动原因说明:吴中医药仓储物流中心仓库投入使用转入固定资产。

 应付票据变动原因说明:期末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应付职工薪酬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支付2014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变动原因说明:缴纳2014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

 应付利息变动原因说明:支付到期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利息。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比年初增加。

 其他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偿还到期的短期融资券。

 长期借款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吴中大厦经营性物业长期贷款和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借款增加。

 预计负债变动原因说明:支付2014年末预计的诉讼赔偿款。

 其他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可能发生的回购义务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

 资本公积变动原因说明:因发行限制性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产生的股本溢价确认资本公积。

 库存股变动原因说明: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可能发生的回购义务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同时确认库存股。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万元

 ■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因确认的房地产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引起确认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较上年同期下降。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按会计政策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引起。

 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收到平江区政府定销房项目合作收益3000万元。

 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对外捐赠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的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万元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房地产项目投入比上年同期下降,且本期房地产项目仍在投入阶段,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数。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收到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建造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下降。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发行限制性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股东投资款。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整体部署,为扩展核心产业业务规模、提升新药研发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结合当前资本市场的状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具体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16日及2015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已于8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4号)《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验资、证券登记等相关工作(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015)。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4月10日,公司发行了1.5亿元期限一年的短期融资券。

 截止本报告期末,短期融资券已全部清偿完毕。

 3、报告期内,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项目的Ⅲ期临床试验”已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累积开展了540个入组病例的试验(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仍处于三期临床试验阶段,正在按计划顺利开展包括“协助各临床中心的研究者管理在研受试者,继续完成剩余试验任务;完善相关评价资料,对全部原始试验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完善病例报告表并进行回收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4、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投资收益的公告”。

 5、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6、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7、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8、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复牌提示性公告”。

 9、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0、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1、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12、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13、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4、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5、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6、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7、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8、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

 面积单位:平方米

 ■

 注1:2010年5月24日本公司与蒋晓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所持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42%的股权转让给蒋晓华,协议约定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蒋晓华仅享有位于宿迁市“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的收益权,其他股东享有除“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收益权之外产生的利润。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了江苏中吴置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决议,增资事项已于报告期完成,蒋晓华仍然仅享有位于宿迁市“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的收益权,其他股东享有除“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收益权之外产生的利润。

 注2: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阊分公司在位于苏州市金阊区富强路西、黄花泾河东编号为苏地2010-G-18的国有建设用地为政府建设定销商品房项目,该项目系与其他方合作开发,该项目获得的收益或产生的亏损由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享或承担。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5-05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6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的议案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网站。

 6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6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6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临2015-05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建平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报通知的要求,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季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和机构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季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7,964,197.5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5-06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47,964,197.5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4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38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1,046,070股,发行对象为6名,发行价格为12.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3,896,796.4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11,519,544.24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02,377,252.16元。2015年9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公司已与项目实施单位、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依据公司2014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自2014年11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日之次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404号)(以下简称“《专项鉴证报告》”),自2014年11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日之次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47,964,197.53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7,964,197.53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7,964,197.5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到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审计,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情况,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7,964,197.5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7,964,197.5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404号)认为:本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违反有关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和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5)年第07号;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404号);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5-06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4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38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1,046,070股,发行对象为6名,发行价格为12.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3,896,796.4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11,519,544.24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02,377,252.16元。2015年9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公司已与项目实施单位、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将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

 (二)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风险,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以及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决议有效期

 该决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四)具体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与发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结构性存款及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者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需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跟踪结构性存款的进展,分析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影响

 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3、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存款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5)年第08号;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5-062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此公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医药和房地产)2015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一、医药行业2015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2015年1-9月,公司医药业务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4,551.3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46.82万元,增长7.22%,医药业务主要业务毛利20,190.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5.60万元,增长0.68%。

 2015年1-9月,公司收到各类医药研发补贴208.13万元。

 2015年1-9月,公司医药研发累计投入1,071.03万元,其中费用化金额168.05万元,资本化金额902.98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2015年1-3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2015年1-9月,公司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21,150.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745.21万元,下降51.82%,房地产业务毛利5,483.6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070.84万元,下降52.54%。

 至2015年9月末公司在建房地产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55,249.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4,083.44平方米。

 2015年1-9月公司无新开工房地产项目,也无竣工房地产项目。

 2015年初,公司房地产项目可供出售面积为204,343.81平方米,2015年1-9月已售或预售40,142.83平方米。

 上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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