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100
债券代码:112126 债券简称:12科伦0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12科伦01”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4日,凡在2015年11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发行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科伦01” 、“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26)至2015年11月5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2科伦01”《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科伦01
3、债券代码:11212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
7、债券起息日:2012年11月5日。
8、债券付息日: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每手面值1,000元,每张面值100元,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4日
2、除息日为2015年11月5日
3、付息日为2015年11月5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5年11月5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5.6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
邮编:610071
联系人:冯昊、黄新
咨询电话:(028)82860678
传真:(028)86132515
八、相关机构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张胜、吴承达、洪晓青
联系电话:(028)86690037
传真:(028)8669002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10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2015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15:00至2015年10月2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6日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名,代表股份832,294,683股,占公司总股本1,440,000,000股的57.798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050,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13%。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72,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关于确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该议案所涉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有权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2,17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854%;反对1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5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890%;反对1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