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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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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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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司负责人 王兴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金晓峰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李红宁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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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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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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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系代理客户持股。本公司未接获有本公司H股股东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10%的情况。超过H股总股本5%的H股股东情况:本公司于近日收到USB Group AG通知,截止2015年10月20日该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共计8,803,000股,占H股总股本6.25%。。

 2)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无获告知有任何人士(并非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权益或持有淡仓而需遵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规定向本公司作出披露,或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列入所指定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3)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各董事及监事概无在本公司或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或债券(视情况而定)中拥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些章节的规定被视为或当作这些董事或监事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而记录于本公司保存的登记册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标准守则》而知会本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

 本事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公告。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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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币资金减少是因为公司本期提高对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使得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减少;

 2.应收票据减少是因为公司积极管理流动资金,加快票据的流通使用从而使得期末应收票据减少;

 3.其他应收款减少是因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加强对备用金、暂借款的清理催收工作,使得期末余额大幅减少;

 4.其他流动资产增加是因为子公司——昆明道斯购入2000万元理财产品所致;

 5.应付票据增加是因为公司充分利用商业汇票结算材料款、工程款等,从而导致期末应付票据大幅增加;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是因为公司长期借款中2亿元将于一年内到期,向远东国际租赁公司抵押借款也将在一年内到期所致;

 7.长期借款减少是因为长期借款2亿元将于一年内到期,将其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8.长期应付款减少是因为对远东国际租赁公司的借款将于一年内到期,将其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9.预计负债减少是因为前期计提的三包费用大于实际支付的金额,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期计提的金额有所降低;

 10.财务费用增加是因为本期向银行贷款及票据贴现的数额增加,导致融资费用上升;

 11.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是因为本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上升,计提的坏账准备也随之上升;

 12.投资收益减少是因为2014年5月15日将昆明道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其综合收益753万元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引起上年数据大幅提高;此外参股公司西安瑞特上年同期实现盈利,本报告期出现亏损也使得投资收益下降;

 13.营业外收入增加是因为本报告期根据各研发项目的完成情况结转了相应的政府补助所致;

 14.营业外支出增加是因为本报告期计提吉林昊宇诉讼费、支付玉溪墩煌诉讼费等原因所致;

 15.所得税收益减少主要是因为公司本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较上年同期减少;

 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同比减少,主要是公司加强管控手段控制收支配比所致;

 1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同比增加,主要是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本期在建工程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1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额同比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本期销售回款不足造成经营资金缺口,导致贷款增加。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杨林工业基地项目进展情况

 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启动杨林数控重型精密机床制造及铸造基地第二期第一阶段重型铸造车间投建方案,但由于规划调整等因素项目尚未启动;2015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杨林数控重型精密机床制造及铸造基地第二期第一阶段重型铸造车间投建方案,该调整方案为:由原6万吨产能投资41,463万元,减少为3万吨产能投资28,642万元投建方案。

 上述调整方案已经本公司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资产抵押贷款情况

 1)根据公司2013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公司4.70亿元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和决定具体资产抵押贷款事项。

 2)2015年2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杨林基地项目资产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贷款事项。现公司已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达成3.20亿元的贷款意向。贷款的保证方式为:以本公司的杨林数控重型精密机床制造及铸造基地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厂抵押贷款,不足部分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于近日通过了该项目贷款的审批,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总额为3.2亿元;贷款期限为8.5年,含2年的宽限期;并给以公司该类项目贷款优惠利率。据此,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相关以杨林基地项目资产抵押贷款手续。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2015年3月4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3月18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之后由于重组停牌期间,国内外资本市场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加之公司原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未来的控股股东尚不确定,推进该重大资产重组条件尚不成熟。重组相关各方基于审慎原则,经过沟通后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沈机集团并承诺自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详情参看本公司2015-079号公告)

 4、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通过公开竞价择优选择受让方,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133,222,7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8%)。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开征集期为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22日,并在10月29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受让方。(详情参看本公司2015-086号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承诺:在技术上、业务上和资源上全面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并将在股权转让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两年之内,结合自身特定优势,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快速发展的原则和方式整合有关资源和市场,将昆明机床作为技术升级、业务拓展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全力支持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为上市公司提供生产管理人员,促进了生产管理能力的提高,并在市场开拓方面为上市公司出口提供便利。

 2、2015年7月8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云南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工投集团计划在上市公司昆明机床股票复牌后三个月内增持股票,增持比例不低于之前6个月累计减持金额的10%。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15年3季度末,公司业绩为亏损,因此本年度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年度结束后按要求发布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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