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夏鼎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善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85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0月2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夏鼎湖召集。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详见同日公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沙宝森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黄攸立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鉴于此,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如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1、战略委员会委员:夏鼎湖先生、夏迎松先生、马小鹏先生、严江威先生、黄攸立先生,其中夏鼎湖先生为主任委员;
2、审计委员会委员:马有海先生、马小鹏先生、严江威先生、董建平先生、黄攸立先生,其中马有海先生为主任委员;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建平先生、夏鼎湖先生、夏迎松先生、黄攸立先生、马有海先生,其中董建平先生为主任委员;
4、提名委员会委员:黄攸立先生、夏鼎湖先生、夏迎松先生、马有海先生、董建平先生,其中黄攸立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86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胡小平先生的主持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