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5-104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75,201,602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04,768股的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70,167,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5,033,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5,033,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时,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5个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70,167,75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3.31%,5,033,84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会议上,监事会主席谢战军先生就关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的核实情况作了汇报说明。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2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4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等待期、解锁日/可行权日及禁售期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5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6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解锁/行权条件、解锁安排/行权安排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7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8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9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10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行权的程序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12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2.以70,167,75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3.31%,5,033,84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激励对象纪晓文先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3.以70,167,75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3.31%,5,033,84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激励对象杨富年先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4.以70,167,75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3.31%,5,033,84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5.以70,167,75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3.31%,5,033,847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崔宪涛、屈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