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南东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5 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10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10月28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公司1号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7,491.3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议案一、二,其中,对议案一的投票实行累积投票制,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议案三,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陈国狮先生、文云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国狮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赞成27,500.320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赞成9.000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文云东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赞成27,500.3201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赞成9.0001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追加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27,509.81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其中现场投票27,491.32 万股,网络投票18.49万股;
反对1.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1.05万股;
弃权9.4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其中现场投票 0 万股,网络投票9.44万股。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1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802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32%;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7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519.25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其中现场投票27,491.32 万股,网络投票27.93万股;
反对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万股,网络投票0.8万股;
弃权0.2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0.25万股。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68%;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05%;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2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高德刚律师、何焕明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