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60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近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20号】,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20KV沙盐线(4#塔~306#塔)输电线路之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220KV沙盐线(4#塔~306#塔)输电线路资产转让与被告,双方确认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125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了合同。因部分支付价款存在异议,原告将被告诉于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产转让价款6025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即以60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三至五年)基准年利率6.40%的双倍,自201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32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