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本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3 公司负责人王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华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益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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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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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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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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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预付材料和能源款增加所致;
(3)截止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持有的股票期末市值增加所致;
(4)截止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比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预付土地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所致;
(5)截止报告期末,应付票据比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兑付部分逾期票据所致;
(6)截止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支付2014年末应付职工结算工资和支付部分辞退福利所致;
(7)截止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逾期利息增加所致;
(8)截止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逾期量增加,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9)截止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逾期的长期带息负债增加,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10)截止报告期末,其他综合收益比期初增加,主要系公司持有的股票期末价值增加所致;
(11)截止报告期末,营业收入同比减少,主要系公司订单减少和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所致;
(12)截止报告期末,营业成本同比减少,主要系公司本期销售减少,相应的成本配比减少所致;
(13)截止报告期末,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减少,应纳增值税及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所致;
(14)截止报告期末,销售费用同比减少,主要系公司运费、职工薪酬减少所致;
(15)截止报告期末,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主要系本期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6)截止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主要系部分应付款项现金折扣,实现债务重组利得所致;
(17)截止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主要系政府罚款所致;
(18)截止报告期末,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主要系公司当期下属盈利子公司减少,计提所得税减少所致;
(19)截止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9亿元,主要系市场环境持续低迷,公司下游客户资金紧张,经营现金收款困难所致;
(20)截止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亿元,系公司当期继续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致;
(21)截止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4亿元,主要系公司借款收到现金增加,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同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公司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正在开展债权申报、审计、评估等工作。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和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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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98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同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董事9人,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形成并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此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099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同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形成并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此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400062 公司简称:二重3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