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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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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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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司负责人贺江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京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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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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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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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出的2009年第63号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完成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规模为15亿股。北辰集团作为本公司上市前国有股东,根据94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出的2009年第63号公告,北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亿股股份目前处于冻结状态。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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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本次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10亿元,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4.80%;品种二为15亿元,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 5.20%。本次债券于2014年12月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02号文核准,并已于2015年1月23日发行完毕。本次债券于2015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我公司已于本报告报出前偿还银行贷款15.25亿元,其中0.5亿元已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偿还;剩余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5,432万股(含55,432万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4.51元/股,即不低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17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25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北辰新河三角洲E4、E6区和杭州萧山北辰·奥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北辰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北辰集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34.482%,最终认购股份数由北辰集团和公司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由于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底价由4.51元/股调整为4.45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55,432万股(含55,432万股)调整为不超过56,179万股(含56,179万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变,仍为不超过250,000万元(含250,000万元)(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413】号),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此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核准。

 3. 2014年7月25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于2014年8月1日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依据建工集团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建工集团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赛时阶段完成施工但未结算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232,671.62元及自2008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同时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赛后阶段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9,696,847.88元及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此外,建工集团请求裁决公司承担建工集团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829,295.2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在收到建工集团提交的上述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会议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分为赛时、赛后两个阶段。其中赛时阶段工程款已结算完毕;赛后阶段工程款由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一直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

 公司按照仲裁规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截至本报告期,本案仍在审理期间,北京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仲裁裁决。

 4. 2014年9月30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称在国家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期间,为确保奥运工程如期完工,经与发包人北辰会议发展公司协商,建工集团代分包人陕西艺林公司完成了幕墙专业工程A标段的剩余工程施工,而北辰公司一直拖欠该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故请求裁决北辰向其支付工程款17,916,093.0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按照利息计算)392,088.71元以及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79,160.00元。

 该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2015年5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369号(2015)京仲裁字第03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北辰公司向北京建工支付工程款17,916,093.04元;2、北辰向北京建工赔偿经济损失392,088.71元(按照17,916,093.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北辰支付北京建工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79,160元;4、驳回北辰的全部仲裁反请求;5、本案仲裁费139,230.38元由北辰承担,北辰直接向北京建工支付本案仲裁费139,230.38元。合计应付案款为18,626,572.13元。

 北辰公司在上述《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已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审理并执行终结。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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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截至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新增房地产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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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数据为项目竞拍获得时按出让条件计算的土地储备及权益土地储备。

 □适用 √不适用

 3.5截至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房地产项目销售汇总表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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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武汉北辰优+,2015年9月5日开盘,截止2015年10月20日,认购328套,签约244套,实现签约合同金额1.64亿元;

 杭州北辰奥园,2015年9月26日开盘,截止2015年10月20日,认购151套,签约120套,实现签约合同金额1.24亿元;

 当代北辰?悦MOMA,2015年10月10日开盘当天,自住房693套全部认购完毕,实现认购合同金额10.40亿元。

 □适用 √不适用

 3.6截至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持有型物业经营汇总表

 □适用 √不适用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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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接待会议505个,展览3个,接待人次14.0万。

 国家会议中心,接待会议729个,展览55个,接待人次211.4万。

 3.7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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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码:601588 公司简称:北辰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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