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113 公司简称:华鼎股份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丁尔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惠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孔祥西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投资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进展情况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增资,总投资额为10,200 万元,其中,1,561.2245 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8,638.775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公司占股 51%。截止到本报告期末,由于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前置条件尚未完全实现,合同暂时未完全履行,双方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2、“年产5 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的自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总投资6.295 亿元“年产5 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的自筹资金项目,已完成主体设备安装和调试,正抓紧部分自动化配套工程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3、“年产15 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进展情况
总投资18.24 亿元“年产15 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的土建规划、工艺设计等前期工作正有序开展中。
4、出售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向汕头市潮阳区亿威泰实业有限公司、金朝阳、陈素贞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13,000万元。该事项需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转让完成后,将形成股权转让收益约 15,000 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杭鼎公司股权,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缩小。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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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由于四季度锦纶市场需求相比三季度略显好转、开工率回升,以及公司转让杭鼎股权形成股权转让收益等因素影响,可能使公司自年初到下一报告期期末整体业绩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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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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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6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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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瑾、叶远迪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9,30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153,05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7,845,950.0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9月10日全部到位,2015年9月1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610631号)。
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全资子公司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工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协议请参阅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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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洲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作为乙方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并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8020029093005420,截至2015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负责实施的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相关资金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以出资方式从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向甲方划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除外)。
2、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超、袁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5-060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2015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董事会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表决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