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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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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呈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三个月之季度业绩。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共有6位董事出席会议,2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未出席董事情况如下:

 ■

 1.3 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方正先生、 总经理朱平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红晨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道强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说明:2014年调整前为本公司2014年已披露的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对比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因此,2014年调整后的三季度财务数据中包括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正在履行的承诺如下:

 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法规范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本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确定。

 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出具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本公司经营决策,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3)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3、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不会、且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确保下属企业不会从事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星公司如有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优先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5年内,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在综合考虑国家法律规定、行业发展规范、国际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择机向本公司出售新星公司下属“勘探四号”钻井平台所从事的石油工程服务业务。(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发现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优先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本公司;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获得的任何可能会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将赋予本公司优先选择权。以此避免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同意依法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4、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符合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激励计划。

 对于上述承诺,目前仍在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焦方正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5-042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油服”或“公司”) 于2015年10月14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10月28日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2523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现有8名董事,共有6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副董事长袁政文先生因病请假,委托副董事长、总经理朱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董事周世良先生因公请假,委托董事张鸿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方正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批准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有关持续关联交易截至 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最高限额的决议案》(该项议案每一项子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逐项审议,董事会决议,同意以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文件及其项下交易的安排及其后续修订(如有)以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最高限额: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7)《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8)安保基金文件。

 本决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焦方正先生、李联五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决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决议案除第五项《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第六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第七项《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和第八项安保基金文件外,尚需提交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44)。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临2015-045)。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潘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提名潘颖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此议案将提呈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潘颖先生简历如下:

 潘颖先生,现年45岁。美国国籍,大学本科毕业。潘先生1991年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1994年负责筹建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华安投资公司,1997年任美国洛杉矶Seagate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2004年任光大海基资产管理公司CEO;现任光大安石(北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光大控股管理委员会委员,首誉光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风险审计委员会委员。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潘颖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于过去三年并未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潘颖先生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任何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潘颖先生并未持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权益;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潘颖先生若获得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任期将由2015年12月16日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预计于2018年2月)止。潘颖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税前)。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5-04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此议案将提呈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2015-04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5-043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仪征化纤)于2015年10月14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2015年10月28日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2525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八名监事,实际七名监事出席了会议,监事丛培信先生因公请假,委托监事会主席胡国强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二○一五年第三季度报告》(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二○一五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本公司二○一五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二○一五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公司二○一五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有关持续关联交易截至 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最高限额的决议案》(该项议案每一项子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逐项审议,监事会决议,同意以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文件及其项下交易的安排及其后续修订(如有)以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最高限额:

 (1)《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3)《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7)《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8)安保基金文件。

 本决议案除第五项《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第六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第七项《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和第八项安保基金文件外,尚需提交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

 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议案》(该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15-045)。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2015-047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6日9时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6日

 至2015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项至第4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中;第5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第6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中。

 2、 特别决议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内股东名册内之A股股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外股东名册内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二) 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现场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交回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阁下若填妥及交回委托书,仍然可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托书将视作已撤销论。

 4.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现场会议。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 2015 年11月 26 日(星期四)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预期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 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三)本公司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

 邮编:100728

 联系电话:86-10-59965998

 传真号码:86-10-59965997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附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H股/A股附注二___股(股东账号 )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举行之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未有填上书面,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本公司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5年11月26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回执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附注3: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2:     受托人签名附注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2: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日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授权委托书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使用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7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333,333,33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2015)第110ZC0115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48.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5,251.67万元。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与开户银行、联席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时间不超过6个月。2015年9月23日,公司已将人民币10亿元(实际使用金额)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至此,公司该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的人民币66,189.01万元自筹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1,251.6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余专业设备采购正按照公司的资本支出计划有序实施。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3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关于董事会审议程序及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公司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姜波女士、张化桥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均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5-046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办理工商注册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住所、电话及图文传真。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原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邮政编码:100728;电话:010-59960871;图文传真:010-59961033。

 现建议修改为: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728;电话:010-59965998;图文传真:010-59965997。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同日发布。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编号:临2015-044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中的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

 1. 背景

 为了规范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2014年8月22日,石油工程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了《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以及执行安保基金文件。2014年12月底,本公司完成向中国石化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石油工程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石化集团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石油工程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石油工程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的前述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及该等交易于2014年度及2015年度之最高限额。

 本公司预计在2015年12月31日后将会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有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就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以及执行安保基金文件。该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在内容上较石油工程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的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无重大变化,并于生效后将替代石油工程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的相对应的各份协议,而石油工程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的各份关联交易协议将自该等关联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依据产品互供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以确保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产品互供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括:原油、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天然气(包括管道气、CNG、LNG等);钢材;化工原料、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石油专用设备;石油钻采设备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专用工具;工程机械;木材、水泥基建筑材料;电工材料;管道配件;油漆涂料;阀门;天然橡胶、橡胶制品及塑料制品;石化专用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及其他产品。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包括:石化专用设备;石油专用设备;活动房及配件;钢材;阀门;移动电站;输送机械;电器设备及配件;管件;钻杆、加重钻杆、方钻杆、钻铤;钢结构;API油套管委托加工;套管附件、油管附件;石油专用设备;石油钻采设备配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及配件;塔类设备;油田化学剂及化学试剂;及其他产品。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c)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d)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就下列产品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

 (a) 成品油:成品油结算价格统一执行国家公布的供专项出厂价格;双方可根据市场对部分品种供需变化情况协商确定价格。

 (b) 润滑油:由供需双方按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确定。

 (c) 燃料油:轻质燃料油价格以0#柴油出厂价为基础由供需双方确定协议价格,重质燃料油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确定。

 (d) 天然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政策执行,并及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其中LNG资源的价格不应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e) 对于中国石化集团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其供应给本公司的价格应不高于同时期、同档次、同等质量物资的市场价格。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依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确保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

 (a)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文化、教育、培训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办公及后勤服务;采购产品服务;其他服务。

 (b)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服务;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其他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c)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3)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工程服务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根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以确保工程服务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集输、地面建设、管道、建筑、海洋工程等所涉及的物化探、钻完井、测录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机械产品等专业的以下工程服务:工程咨询(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程咨询等);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服务;采购服务及设备租赁;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及工程技术服务;劳务服务;检测服务;特种运输服务;及其他工程支持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倘于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c) 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彼等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d) 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在以上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就工程服务交易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

 (a)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化且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合同的属性确定,定价考虑的因素包括作业地域、作业量、作业内容、合同期限、销售策略、整体的客户关系及后续的合同机会等因素。

 (b) 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服务交易的定价,应遵循前述规定的定价顺序,通过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确定,当并无足够可比较的交易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的商业条款和条件时,则按不逊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确定。

 (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与本公司可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依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确保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将向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委托贷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金融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与本公司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同时,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价格应当不高于银行定价。

 (c)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同时,当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相关存款利率将不低于:(i)(仅适用于存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存款所公布的同期最低利率,(ii)中国石化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存入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及(iii)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的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当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算、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不得高于(i)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及(ii)中国石化集团向其他成员公司就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盛骏公司与本公司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的协议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5)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科技研发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根据科技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科技研发框架协议,以确保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以下为科技研发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

 (a) 中国石化集团将向本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维护、许可及转让,以及其他科技研发服务。

 (b) 本公司将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维护、许可及转让,以及其他科技研发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c)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但就中国石化集团对本公司提供的服务而言,该合理利润最高不得高于成本的百分之五十;而就本公司对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服务而言,该合理利润最低不得低于成本的百分之三十。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6)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另行签订合约,并将依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框架协议规定的原则列明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在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公司将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本公司可在租约到期日前提前至少1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发出书面通告,要求续签租约。中国石化集团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将同意续签租约并在租约到期日前与本公司续约。

 租赁土地中授权经营土地的租赁价格应考虑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来确定,其它性质用地由双方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房产的租金由双方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按照房产折旧、相关税金(含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以及合理利润协商确定,合理利润为成本的6%。

 (7)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商标许可协议可经双方共同同意后续订,需遵守本公司上市地的限制及法规。在相关的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前,订约方可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磋商及签订新的框架协议或延长或续订商标许可协议,以确保商标许可协议的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中国石化集团以非排他性基准授出普通许可,同意本公司无偿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若干商标。除非获得中国石化集团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等商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应按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许可商标维持费用。

 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8)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集团经财政部批准设立了安保基金,安保基金为本公司营运所使用的若干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及存货提供财产保险。根据安保基金文件,本公司每年须支付安保基金保费两次。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收取年度保费后,如中国石化集团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须向本公司退回20%的已付保费(简称“有关退款”)。如本公司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有关退款额将为已付保费的17%。本公司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每次安保基金的支付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

 2. 历史数据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2014年度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2014年度、2015年度交易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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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并不存在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3. 预计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在2016年至2018年每年涉及的金额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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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以下为各类持续性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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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的要求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作为持有本公司约65.22%股份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因此,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必须就该等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条,上述1(b)、2(b)、5、6、7项下之每项交易(即非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低于5%,但高于0.1%,因而该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上述1(a)、2(a)、3(a)、4(a)项下之每项交易(即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5%,因而该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上述4(b)项下之交易的每年加以上限适用比率低于0.1%,属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被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10章,上述1(a)、2(a)、3(a)、4(a)项下之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均需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6. 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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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持续性关联交易(及相关的建议上限)的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与相关交易无利害关系的董事逐项审议批准了各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与该等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焦方正先生、李联五先生,未进行相关议案的表决。除以上人士外,其他董事在该等交易中都无重大利害关系。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且将就本公司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股东给予意见。并在考虑过下述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均无在持续性关联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英高已获聘请为独立财务顾问并将会就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及其他事项而给予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寻求独立股东批准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相关的建议上限)。

 8. 一般资料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油气工程与技术服务专业公司,主要从事陆上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勘察、勘探、钻井及开采提供服务,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提供总承包、设计与施工服务。

 中国石化集团成立于1998年7月,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2,748.7亿元。中国石化集团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9.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英高」或「独立财务顾问」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建议,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

 「联系人」 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石化集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本公司,惟就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而言,中国石化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中国石化附属公司除外);

 「本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 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举行由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姜波女士、张化桥先生)组成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中国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有关《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依照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上市规则需要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产品及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工程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就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不时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科技研发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租赁的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上海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 本公司股东;

 「石油工程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经财政部批准设立安保基金,为本公司营运所使用的若干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及存货提供财产保险。根据安保基金文件,本公司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收取保费后,如果本公司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给本公司(「有关退款」)。如果本公司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本公司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香港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石化盛骏公司」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中石化财务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于2015年10月28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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