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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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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8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安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景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帆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7月15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组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国家电投),公司控股股东名称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01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议案。2015年3月31日,召开五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议案。7月2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95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提交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3、2015年9月21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54号)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了回复。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81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时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董事有安建国、郭守国、张鸿德、韩放、陈爱珍、张玉周、王健共计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关于涞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涞源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为投资建设保定涞源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采购电缆、支架、箱式变压器、汇流箱等零部件,初步预计采购金额约2900万元(详见关于涞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安建国先生、郭守国先生、张鸿德先生、韩放女士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4名董事回避后,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表示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从关联方购买设备、原材料,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本优势,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82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涞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6月17日,经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6000万元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涞源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新能源),投资建设保定涞源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本次关联交易是涞源新能源为进行光伏电站建设,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装备分公司)采购电缆、支架、箱式变压器、汇流箱等零部件,初步预计采购金额约2900万元。

 2、交易方物资装备分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经第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7名董事中安建国、郭守国、张鸿德、韩放属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上述4名董事回避后,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

 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

 成立日期: 2010年8月13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整

 组织机构代码证:56036995-7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4710931053

 经营范围: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物资装备分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

 3.履约能力分析:2014年总资产266,574万元,净资产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77,762万元,净利润19,362万元。2014年度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发生过采购商品交易,该关联方与公司履约情况良好。

 4、预计本次涞源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总额约为29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建设涞源祁家峪30MWp光伏发电项目,涞源新能源(以下简称“需方)拟向物资装备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方”)采购电缆、支架、箱式变压器、汇流箱等零部件,初步预计采购金额约2900万元。双方达成如下意向:

 1、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双方的约定。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2.运输

 供方应将合同货物按照约定交货进度运至约定的地点。

 如需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货物发运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尽力满足需方的要求。

 合同货物到货日期以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为准。

 3.技术服务和联络

 供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

 供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组织合同货物生产的技术协调工作,需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对供方提交的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进行确认。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如果设备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供方有责任负责设备催交工作。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性能验收试验

 质量及技术标准应按技术协议中列明的标准执行;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如供方参加需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需方应提前告知供方性能验收试验的名称、开始日及日程安排。性能验收试验组长由需方安排专家担任。供方不按时到场,又无特殊原因说明,对性能试验结果应予以承认。

 在重要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需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货物进行质量监督。

 5.违约责任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者需方没有要求或书面同意推迟交货,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延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

 (1)迟交1周,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2.5%。;

 (2)迟交2-3周,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5%。;

 (3)迟交4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供方支付延迟服务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进行该项服务的义务。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45天时,需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部分解除合同的,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如果不是由于供方原因或者供方没有要求或书面同意推迟付款,供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需方收取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

 (1)迟付1-3周,每周支付迟付相应货物金额的1%。;

 (2)迟付4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付相应货物金额的2%。;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并不解除需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采购各种零件、原材料均参照同类商品价格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定价。

 五、年初至报告披露日的交易情况

 自2015年初至2015年9月底,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的日常关联采购额约为60万元。

 六、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从关联方购买设备、原材料,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本优势,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2、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其交易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证及时按协议约定结算。

 3、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

 4、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从关联方购买设备、原材料,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本优势,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方能源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84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 244,986,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3人,共代理3人,持有股份 232,935,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05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45,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0%;反对票3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63%;弃权票 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406%;反对3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32%;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贺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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