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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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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1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日

 ●除息日:2015年11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上半年。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11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本公司总股本5,281,742,9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28,174,292.10元。

 4.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11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市邮政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东方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3楼

 邮政编码:200010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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