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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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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公告编号:2015-079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邓建新、万义辉、胡江华,独立董事李良智、曹玉珊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付方俊先生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罗小平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与江西大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议案1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二、以上议案全部是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罗小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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