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30(星期三)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5:00至2015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天桥起重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成固平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54,713,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人,代表股份数为 254,592,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2、《公司关于增加监事会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监事会人数的议案》。
3、《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57,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公司关于增选陶德馨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57,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增选陶德馨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公司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情况如下:
(1)选举庄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4,592,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4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 %。
(2)选举徐学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4,592,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4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 %。
(3)选举刘建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4,592,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46,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增选庄荣先生、徐学明先生、刘建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公司关于增选郭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6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增选郭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另一名职工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安洪松先生担任,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安洪松先生,男,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部小桥机组主管,桥门机事业部经理兼副总工,物资采购部经理,技术中心副部长,职工监事。现任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技术中心副部长。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甘露、刘中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