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2015年7月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261号)。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在30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考虑到反馈意见中相关中介机构涉及的核查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经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