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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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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5-077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乐山中院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2014年10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二)判决情况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保变电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乐山电力73,800,030.79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保变电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展

 本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述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 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乐山中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本公司、乐山电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了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二)判决情况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中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36,738,254.00元及相应利息;

 2、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中行乐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行乐山分行在以上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乐城国用(2008)第95272号土地使用权20.46%的权益及“2013年BOCLS抵字002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中行乐山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中行乐山分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行使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乐电天威和保变电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展

 本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为了维护保变电气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改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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