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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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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许亚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立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货币资金增加77.88%,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增加;

 预付账款增加3128.36%,主要原因是预付工程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增加44.84%,主要原因是支付政府性收费;

 营业收入增加106.46%,主要原因是竣工交付项目增加;

 营业成本增加69.41%,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增加对应成本增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99.85%,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增加对应税金增加;

 财务费用减少111.08%,主要原因是存款利息增加;

 营业外支出减少63.83%,主要原因是计提未决诉讼利息减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35.51%,主要原因是利息收入增加;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77.25%,主要原因是支付工程款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7月16日泗水海情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泗水海情支付工程款25,688,285.26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案件费用。截止2015年9月30日,泗水海情对该项目累计计提了10,312,207.97元的预计负债。截至2015年9月30日泗水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圣地一期项目在售房屋25套。

 泗水海情提起上诉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2)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对济宁海情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56,000.00元,支付工程修复费用4,514,191.66元。2、原告(反诉被告)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2,981,175.86元。3、被告(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所建的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80.00元,反诉费176,890.00元,共计399,4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1,09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8,380.00元。根据一审判决的结果,被告方应支付我司违约金15,056,000.00元,该判决执行后,将对我司产生利润影响。从法律程序角度分析,经济案件一审判决后,存在二审等相关程序。因此针对该一审判决,我司遵循谨慎性原则处理,三季报报暂不对该案件涉及15,056,000.00元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后续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依照会计准则做出相应处理。

 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支持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偏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支持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偏高,双方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2015年9月30日济宁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康城一期项目在售房屋28套。

 2)、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我司于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等议案,并于8月27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等相关议案,9月10日我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10月23日我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并披露相关公告,目前公司正准备回复证监会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事宜。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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