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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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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慧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太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国伟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5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公司和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名称为准),该公司处于筹备中,尚未完成出资。

 公司2015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出具《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4,000万袋非PVC软袋大输液,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末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131.24万元。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附注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张雪琴、李慧慧、田云飞、李丽莎、别涌,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以及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银泽投资、合胜创投、聚益投资、黄宇、王硕、倪勇、支广威、李晶、马桂验、李福友、蒋海生、严焱、朱缨、陈荷芬、王建宇、罗哲民、蒋菊玲、潘海、翁文杰、王君燕、杨卫军、余郢、润艳红、杨蕤、夏文波、陈鸥、邱莉莎、潘敏、杨三八、郭伟国、张晓红、上官福旦、郑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承诺之基础上,公司董事李仙玉、李慧慧、田云飞、李丽莎、黄宇、王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晶、马桂验,公司董事李仙玉之亲属张雪琴、别涌、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公司监事王连兰之亲属翁文杰,承诺:在本人或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其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仙玉家族之关联法人股东梓铭贸易,李仙玉家族成员张雪琴、别涌,李仙玉之近亲属李友方、王妙华、李福球、张尚斌、王安平,以及最近36个月曾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支广威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附注2: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及梓铭贸易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本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及/或本承诺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本承诺人、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或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况;

 (2)若发行人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在本承诺人、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之期间内,本承诺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承诺人、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作、合伙、承包等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3)在本承诺人、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期间,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自境内外获得任何业务机会,且该业务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之业务或于其时所主要从事之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应立刻通知或促使相关企业立刻通知发行人,保证发行人较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该业务机会的权利,并将协助发行人以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获得的条件、公允条件或发行人可接受的条件取得该业务机会;

 (4)在本承诺人、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期间,除非发行人明确书面表示不从事该类业务或者放弃相关机会,本承诺人将不再新设立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或对发行人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控股子公司;如本承诺人在上述条件下设立新的控股子公司,从事与发行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承诺人将同意发行人保留适时以公允价格购买该等业务的权利;

 (5)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持股5%或以上)的地位和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能力,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6)本承诺函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的直系亲属,以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

 (7)本承诺人承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同意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赔偿由于本承诺人、本承诺人的直系亲属及相关企业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附注3: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梓铭贸易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除外),本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履行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2)公司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4年3月15日,就减少与黄岩印务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自2014年起,本公司将采取措施控制向黄岩印务的采购金额,确保2014年及以后年度与黄岩印务的采购金额逐年下降,并杜绝与黄岩印务新发生其他关联交易;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与黄岩印务发生关联交易事宜。

 2014年10月4日,为减少与希利优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公司除继续履行完毕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已与希利优有效订立的货品采购订单外(包括继受原上海双鸽已与希利优订立的有效订单),本公司不再与希利优发生任何新的货品采购,并杜绝与希利优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

 附注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接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接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将在济民制药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济民制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则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既有锁定期基础上延长锁定期一年,且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期间内,李仙玉家族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归属于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济民制药所有,且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不得否决该期间内有关公司分红的议案。

 3)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双鸽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李仙玉家族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双鸽集团、李仙玉家族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接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该期间内归属于本人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若有)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及约束措施较为具体、合理,相关约束措施能及时、有效的促使承诺人履行有关承诺。

 附注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梓铭贸易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除外),本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履行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2)公司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4年3月15日,就减少与黄岩印务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自2014年起,本公司将采取措施控制向黄岩印务的采购金额,确保2014年及以后年度与黄岩印务的采购金额逐年下降,并杜绝与黄岩印务新发生其他关联交易;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与黄岩印务发生关联交易事宜。

 2014年10月4日,为减少与希利优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公司除继续履行完毕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已与希利优有效订立的货品采购订单外(包括继受原上海双鸽已与希利优订立的有效订单),本公司不再与希利优发生任何新的货品采购,并杜绝与希利优发生任何其他关联交易。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慧

 日期:2015-10-26

 

 股票代码:603222 股票简称:济民制药 编号:2015-050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96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08。

 二、前次购买理财产品按期收回情况

 1、本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东城支行签订协议,以闲置的募投资金1,7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编号为“2015-043”公告),2015年9月21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共收回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共取得收益人民币55424.66元,已按期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2、本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签订协议,以闲置的募投资金4,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编号为“2015-016”公告),2015年9月25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共收回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共取得收益人民币1020000.00元,已按期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3、本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签订协议,以闲置的募投资金3,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编号为“2015-040”公告),2015年10月8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共收回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共取得收益人民币334849.32元,已按期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4、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与中国银行黄岩支行签订协议,以闲置的募投资金2,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编号为“2015-040”公告),2015年10月8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共收回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共取得收益人民币193150.68元,已按期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三、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5年10月13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签订《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公司以闲置的募投资金6,500万元购买产品名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5年JG862期》,收益起算日为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3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50%,产品类型保本保收益型。

 2、2015年10月10日,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黄岩支行签订《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公司以闲置的募投资金2,500万元购买产品名称为《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收益起算日为10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9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0%,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3、2015年10月22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东城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财综合服务协议》,公司以闲置的募投资金600万元购买产品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保本型法人63天稳利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60%,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四、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东城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且公司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均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划定银行所在区域为台州市,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部分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预计收益(参考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在投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情况,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展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通过适度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闲置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9600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司代码:603222 公司简称:济民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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