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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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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15:00至2015年10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25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2人,代表股份数为1,594,544,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6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9人,代表股份207,2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594,337,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207,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结合公司财务、经营现状的基础上,公司初步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1、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一次或分期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增信措施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增信措施及具体的增信措施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挂牌转让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债券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增信措施、信用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和挂牌转让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6、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52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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