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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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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 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A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5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A本次开放期为2015年10月26日(含当日)至2015年11月6日(含当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15年10月28日起(含当日)至2015年11月6日(含当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B类份额进入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本基金B类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本基金B类份额赎回费率

 ■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5 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5.2 场外销售机构

 1、本基金B类份额暂时仅在直销机构销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8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并以此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关于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10月28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B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B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B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B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B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B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289)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B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950)

 (1)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3)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B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B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B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

 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B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将就《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三条释义: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原“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并修改下文关于列入当期费用的序号: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新增

 “3、销售服务费;”

 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新增“(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以下小标题需要依次修改。

 (3)在“(六)费用的调整”中,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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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2、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1、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通过场内场外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通过场内场外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必须另行独立办理一笔本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业务,方可设定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本基金分红方式。投资者未单独办理分红方式选择业务或仅在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分红方式的,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投资者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

 2、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根据《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基础份额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 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10月27日,鹏华国防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1.500元,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鹏华国防分级份额近期净值的波动情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之国防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国防A 份额数将不发生变化,但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部分将会折算为鹏华国防份额,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将变为1.000元。

 二、本基金之国防B份额表现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的部分将会折算为鹏华国防分级份额,国防B份额参考净值将变为1.000元。即原国防B份额的持有人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防B份额和鹏华国防分级份额。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的变化,由持有单一的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的情况。

 三、国防A份额、国防B份额在不定期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特提醒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四、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鹏华国防分级份额的净值可能与触发折算的阀值1.500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防A份额与国防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鹏华国防分级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基金合同及《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或0755-82353668。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鹏华证券分级份额(场内简称:券商指基,基础份额)、券商A级份额、券商B级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10月27日,券商B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券商B级近期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由于券商A级、券商B级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券商A级、券商B级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券商B级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将恢复至初始杠杆水平。

 三、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券商B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此折算基准日券商B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四、券商A级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券商A级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券商A级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券商A级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券商指基的情况,因此券商A级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券商指基、券商A级、券商B级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券商A级份额与券商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鹏华证券分级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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