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809,426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于2014年8月19日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德农”)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此案,近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对金博士诉北京德农及河南农科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农业科学院
住址: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道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事实
2014年8月19日,原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民事诉状》,诉被告北京德农自2010年7月1日起虽以2000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与被告河南农科院重新签订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销售“郑单958”至2016年12月31日的经营许可,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已于2001年取得独家生产、经营权的“郑58”玉米自交系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由此对“郑58”植物新品种权构成侵权,给原告品种权人造成“郑58”的很大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德农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同时诉被告河南农科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繁育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赔偿原告“郑58”自交系品种的经济损失40.9984万元,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郑单958” 玉米杂交种市场销售份额减少的损失319.23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5218万元,以上合计362.7502万元;
(3)请求判令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2014年10月17日,金博士向郑州中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北京德农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495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5218万元,以上合计4952.5218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即第一次项、第三项、第四项不再变更。
4、辩诉情况
在收到郑州中院传票【(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后,经咨询律师意见认为,北京德农自2001年起即与河南农科院签订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取得了“郑单958”生产经营权和“郑58”使用权且经营至今,并已于2010年7月1日起以2000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与河南农科院重新签订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许可使用合同》,且根据“郑58”品种全原持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科院之间的相互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等均可证明河南农科院具有“郑58” 自交系品种使用权,有效期至“郑58”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并在其自主研发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许可第三方经营时,不再收取“郑58”使用费。据此,北京德农于2010年7月1日以2000万元有偿使用费与已从河南农科院获得“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和“郑58”的使用权,故而北京德农在2010年7月1日后使用 “郑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向法庭提交了联合声明、函、授权书、承诺书等一系列证据,积极辩诉。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郑州中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对北京德农陈明的事实未予认可,认为北京德农“郑58”使用权应截止到2010年7月1日,从而认定北京德农种业构成侵权,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德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博士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法人合理开支2万元;
2、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金博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289,426元,由被告北京德农负担。
北京德农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正积极准备上诉材料,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德农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及时根据诉讼进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声明
由于“郑58”品种全原持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科院之间的相互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等一系列证据均可证明上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北京德农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公司所聘律师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影响较小,因此在一审判决前未发布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