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5,681,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9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5,621,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8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11,3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50,6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8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5年 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中洲控股 2015-108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谭序丹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