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64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10月2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泰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873,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2,871,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574,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572,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郑小将 同意股份数:162,873,624股

 1.02.候选人:王甫民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3.候选人:邓新贵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4.候选人:胡晓龙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5.候选人:柏志伟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6.候选人:陈爱珍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7.候选人:董志勇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8.候选人:李东昕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1.09.候选人:王立勇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郑小将 同意股份数:22,574,019股

 1.02.候选人:王甫民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3.候选人:邓新贵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4.候选人:胡晓龙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5.候选人:柏志伟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6.候选人:陈爱珍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7.候选人:董志勇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8.候选人:李东昕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1.09.候选人:王立勇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隋平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2.02.候选人:苏国珍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隋平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2.02.候选人:苏国珍 同意股份数:22,572,319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华英、吴浪

 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65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以通讯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通知,2015年10月26日下午16:30在公司2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独立董事陈爱珍委托独立董事王立勇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共同推举的董事郑小将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鉴于陈泰泉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意推举郑小将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小将先生。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李东昕、陈爱珍、董志勇、邓新贵、柏志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李东昕任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同意陈爱珍、李东昕、邓新贵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陈爱珍任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聘任邓新贵、王甫民、蒋永国、侯继伟、柏志伟、叶良红、唐晖、钟民(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中:侯继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柏志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发展光伏发电业务,加快公司双主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本公司拟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东旭集团持有的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新能源”)100%股权,转让价款以截至2015年8月31日东旭新能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为23,101,496.66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请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受让东旭新能源100%股权,符合公司业务领域进一步向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股权转让价格基于东旭新能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定价公允;本次股权受让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郑小将先生、王甫民先生、邓新贵先生、胡晓龙先生、柏志伟女士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A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郑小将先生、王甫民先生、邓新贵先生、胡晓龙先生、柏志伟女士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事宜发表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非关联董事逐项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本次发行。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包括东旭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投资者。除东旭集团外,其他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上述发行对象中,东旭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东旭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0,299,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8%。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有其他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1月2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下转A31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